2015年参合患者诊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调整公告-业务办理-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参合患者诊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调整公告-业务办理-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参合患者诊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调整公告
    时间:2015-01-04 09:40来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者:林芳点击:

        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研究决定,2015年参合患者诊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做如下调整,望周知。
        一、报销范围
        依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或《医保用药目录》,甲类药品100%参报,乙类药品80%参报,乙类限制药品50%参报,一般设备检查治疗费用100%参报,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用70%参报,医用材料费用国产50%参报,进口30%参报。
        二、门诊患者参报诊疗费用报销比例
        村级40%,镇级40%,县级30%;县外急诊抢救40%。
        三、住院患者参报诊疗费用报销比例
        1、镇级:0~500元为40%,500元以上为85%。
        2、县级:0~800元为30%,800元以上为70%。
        3、市内:0~1000元为30%,1000元以上为60%。
        4、省内:0~1000元为30%,1000元以上为55%。
        5、省外:0~1000元为30%,1000元以上为50%。
        外伤患者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比例下调10%;县外住院患者没有办理转诊或电话登记手续的,比例下调20%。
        自杀自残、吸毒服毒、违法犯罪、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育不孕、预防保健、器官移植、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美容整形等以及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台安县卫生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