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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及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汇总表(2015年4月27日修订版)
时间:2016-05-23 09:46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杨建伟点击: 次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及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汇总表(2015年4月27日修订版) | |||||
序号 | 标识 | 项目 | 设定依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说明 |
A | 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 | ||||
1 | 前置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1条、第19条 |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 法定前置 |
2 | 前置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14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定前置 |
3 | 后置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农业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71项 |
4 | 后置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第22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5 | 后置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51项 |
6 | 后置 |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6条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改为后置目录17项 |
7 | 后置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21项 |
8 | 后置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第20条 | 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9 | 后置 | 渔业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 | 法中未明确为前置 |
10 | 后置 | 水产苗种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 法中未明确为前置 |
11 | 后置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47项 |
12 | 后置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48项 |
13 | 后置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15项 |
14 | 后置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5 | 后置 | 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 政府指定部门 | 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 |
16 | 后置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11项 |
B | 采矿业 | ||||
17 | 后置 | 煤炭开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项 |
18 | 后置 | 煤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3号 | 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证 | 明确为照后备案事项 |
19 | 后置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0 | 后置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 《盐业管理条例》 |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地质矿产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 条例规定为前置,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C | 制造业 | ||||
一、化学危险品 | |||||
21 | 前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第1项 |
22 | 后置 | 民用爆炸物品经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销售由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规定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23 | 前置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2项 |
24 | 前置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8项 |
25 | 后置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8项 |
26 | 后置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9项 |
27 | 后置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8项 |
28 | 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第17项 |
29 | 前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6项 |
30 | 后置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环境保护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6项 |
二、药品、医疗器械 | |||||
31 | 后置 | 药品生产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32 | 后置 |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
33 | 后置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 | 规定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34 | 后置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 |
35 | 后置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第62项 |
36 | 后置 | 兽药生产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业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第8项 |
37 | 后置 | 兽药经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第10项 |
三、食品、烟、酒 | |||||
38 | 后置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核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3项 |
39 | 后置 | 食品流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4项 |
40 | 前置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修订后仍为前置 |
41 | 前置 |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360项:取消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取消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和外国烟草制品购销经营许可及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取消审批 |
43 | 后置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44 | 取消 |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国家烟草局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层级管理审批目录第47项 |
45 | 后置 | 化学试剂,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 国家经委等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1983年5月11日);《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化工部 卫生部 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
46 | 后置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食盐专营办法》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项 |
47 | 后置 | 酒类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六、七条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四、涉农生产加工业 | |||||
48 | 后置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第16项 |
49 | 后置 | 木材经营、开办木材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 林业主管部门《木材经营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50 | 后置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6项 |
51 | 后置 | 农药生产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13条、第14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项 |
52 | 后置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0项 |
五、特种设备、特殊产品 | |||||
53 | 后置 | 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企业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2项 |
54 | 后置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2项 |
55 | 后置 | 商用密码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5号);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6号) | 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56 | 后置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生产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发《批准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57 | 后置 | 信息安全产品生产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 | 公安部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58 | 前置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制造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合法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国发11号文件前置目录第3项 |
59 | 前置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公安部门核发批准文件 | 国发11号文件前置目录第4项 |
60 | 后置 |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 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 |
61 | 后置 |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核发项目批准文件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62 | 后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63 | 后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4项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
气瓶充装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
64 | 后置 | 棉纺细纱机生产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批准文件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65 | 后置 |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农业部颁发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66 | 后置 |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及铁路计算机连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28、129项《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2005年第15号令发布)。 | 铁道部核发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67 | 后置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7项 |
68 | 后置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境保护法》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9项 |
69 | 前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9项 |
70 | 后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 | 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71 | 后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72 | 前置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21项 |
73 | 后置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7。 |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74 | 前置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4项 |
75 | 前置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5项 |
76 | 后置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1项 |
77 | 后置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2项 |
78 | 取消 | 保税工厂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货字第343号) |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28项 |
79 | 取消 |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 |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29项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80 | 后置 | 电力供应(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9条。 | 国家能源局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81 | 后置 |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52项 |
82 | 后置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9项 |
83 | 后置 | 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第19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第二条 | 水务局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 条例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 |
84 | 后置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3项 |
85 | 后置 |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E | 建筑业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86 | 后置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仓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8项 |
87 | 后置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9项 |
88 | 后置 | 免税商店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海关总署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6项 |
89 | 变更前置 | 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经营许可证》 | 明确为变更登记的前置 |
90 | 后置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 条例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 |
91 | 后置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9项 |
92 | 后置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0项 |
93 | 后置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7项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一、道路运输 | |||||
94 | 后置 | 从事道路客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11项 |
95 | 后置 | 从事道路货运(含危险品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12项 |
96 | 后置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2项 |
97 | 后置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1项 |
98 | 后置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0项 |
二、铁路运输 | |||||
99 | 后置 |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1项。 | 国家铁路局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3项 |
三、水路运输、港口 | |||||
100 | 后置 |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6项 |
101 | 后置 | 从事港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7项 |
102 | 后置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0项 |
四、航空运输及辅助业 | |||||
103 | 前置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用航空法》第92条、第147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中国民用航总局令第138号) | 中国民航局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20项 |
104 | 后置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05 | 前置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中国民航局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19项 |
106 | 后置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国民航局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4项 |
107 | 后置 |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98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民航总局2000年第95号令发布) | 民航总局核发《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08 | 后置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10号令发布)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9项 |
五、海运 | |||||
109 | 后置 | 国际海运(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2、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3、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项 |
110 | 后置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交通运输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8项 |
111 | 后置 |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0项 |
112 | 后置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项 |
六、邮政、通信 | |||||
113 | 后置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及分支机构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5项 |
114 | 后置 | 通信企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55。《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邮电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15 | 前置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邮政法》2012版,53条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22项 |
116 | 取消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56。《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 第 6 号)第十四条 |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50项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117 | 后置 | 餐饮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5项 |
118 | 后置 | 开办清真餐馆、企业资格的审核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民族宗教事务局清真证明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19 | 后置 | 旅馆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8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生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3项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一、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120 | 后置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43。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项 |
121 | 后置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项 |
122 | 后置 | 无线电台(站)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23 | 后置 |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24 | 后置 |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125 | 后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2项 |
126 | 后置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3项 |
127 | 后置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七条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 |
128 | 后置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0项 |
129 | 后置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1项 |
130 | 后置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2项 |
131 | 后置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国发27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3项)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J | 金融业 | ||||
一、金融机构 | |||||
132 | 前置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银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25项 |
133 | 前置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银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23项 |
134 | 前置 | 外国银行代表外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银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24项 |
135 | 前置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银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 前置目录第26项 |
136 | 后置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国家外汇局批准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80项 |
137 | 后置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国家外汇局批准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81项 |
138 | 后置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国家外汇局批准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82项 |
139 | 后置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6项 |
140 | 后置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7项 |
141 | 后置 | 证券金融公司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9项 |
142 | 取消 |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原由证监会审批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8项 |
143 | 前置 |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0。 | 证监会 | 法定前置 |
144 | 前置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30项 |
145 | 前置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27项 |
146 | 取消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由证监会审批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11项 |
147 | 后置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0。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8项 |
148 | 后置 |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7项 |
149 | 取消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6项 |
150 | 前置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28项 |
151 | 前置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29项 |
152 | 取消 |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目录第3项 |
153 | 取消 |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证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目录第4项 |
154 | 前置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1月29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34项 |
155 | 后置 |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金融办出具的资格证书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156 | 后置 | 外币兑换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外汇管理局的《备案通知书》及《银行授权书》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157 | 后置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监会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第58项 |
158 | 前置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商务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7项 |
后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项 | |||
159 | 后置 | 拍卖业 | 《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60 | 后置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家文物局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6项 |
161 | 前置 |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国务院决定确定的前置审批事项 |
162 | 前置 |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决定确定的前置审批事项 |
二、保险业 | |||||
163 | 前置 |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32项 |
164 | 后置 |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65 | 后置 |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保监会核发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66 | 前置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保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第33项 |
167 | 前置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第31项 |
168 | 后置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0项 |
169 | 后置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 保监会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9项 |
170 | 后置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监会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1项 |
K | 房地产业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一、人才、职业、认证中介服务 | |||||
171 | 后置 |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第八条 、第十二条 、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项 |
172 | 后置 | 职业介绍机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第90项;《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3、《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职业中介许可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审批《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73 | 后置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174 | 前置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法定前置 |
175 | 后置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质检总局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8项 |
176 | 后置 |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44项;《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2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1号);《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核发《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177 | 后置 | 电子认证服务 | 《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十三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二、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
178 | 变更 前置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6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79 | 后置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项 |
180 | 后置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项 |
三、会计、审计、税务、报关服务 | |||||
181 | 后置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项 |
182 | 后置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 财政部、证监会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3项 |
183 | 后置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 财政部、证监会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4项 |
184 | 后置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项 |
185 | 后置 | 报关企业 | 《海关法》;《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 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证件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四、广告业 | |||||
186 | 后置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242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4项 |
五、评估、代理、鉴定、征信服务 | |||||
187 | 后置 | 价格评估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项 |
188 | 后置 |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0项 |
189 | 后置 | 资产评估机构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项 |
190 | 后置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191 | 后置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财政部、证监会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5项 |
192 | 后置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49项 |
193 | 前置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8项 |
194 | 后置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 | 国家人防办: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195 | 后置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196 | 后置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质检总局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6项 |
六、旅行社 | |||||
197 | 后置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1项 |
198 | 后置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9项 |
199 | 后置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0项 |
200 | 后置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50项 |
七、专业技术服务 | |||||
201 | 后置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 | 国家测绘局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9项 |
202 | 后置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6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03 | 后置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5项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204 | 取消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发50号文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目录第22项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05 | 后置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71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2006年第29号令发布) | 水利部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06 | 后置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第36号令发布) | 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07 | 后置 | 环保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08 | 后置 | 危险废物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8项 |
209 | 后置 | 再生资源回收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 | 照后同商务部门备案 | 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 |
210 | 后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项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211 | 后置 | 报废汽车回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八条;《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12项:取消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 | 省经贸委核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12 | 后置 | 机动车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3项 |
213 | 后置 | 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3。 | 公安局 | 非法定、非国务院保留前置事项 |
214 | 后置 | 公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项 |
215 | 后置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属于第二种类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77项 |
216 | 后置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 |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 市民政局的批准文件、市政府批准文件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17 | 后置 | 养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九条 | 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外资由省以上民政部门核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P | 教育 | ||||
218 | 后置 | 举办学校(普通民办学校、武术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37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
219 | 后置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项 |
220 | 后置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5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21 | 前置 | 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5项 |
222 | 后置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项 |
223 | 后置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9项 |
224 | 后置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4项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225 | 后置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7项 |
226 | 后置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3项 |
227 | 后置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 质检总局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5项 |
228 | 后置 |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十四条 | 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29 | 后置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美容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5项 |
230 | 后置 |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231 | 后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3项 |
变更 前置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232 | 前置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6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新闻办的批准文件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3项 |
233 | 后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 | 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6项 |
234 | 后置 |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4项 |
235 | 后置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11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5项 |
236 | 后置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7项 |
237 | 后置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8项 |
238 | 后置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3项 |
239 | 后置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5项 |
240 | 后置 | 音像制品出版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 |
241 | 后置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 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 |
242 | 后置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4项 |
243 | 后置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36项 |
244 | 前置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1项 |
245 | 后置 |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 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 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但属于非法律、非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前置审批事项 |
246 | 前置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0项 |
247 | 前置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12项 |
248 | 后置 | 出版地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 | 地图出版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49 | 后置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1项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环保核发环保批准文件《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3项 | |||
《消防法》 | 消防局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
250 | 后置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9项 |
251 | 后置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0项 |
252 | 后置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24项 |
253 | 后置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8项 |
254 | 后置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文化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2项 |
255 | 后置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4项 |
256 | 后置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6项 |
257 | 后置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文化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3项 |
258 | 后置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5项 |
259 | 后置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7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17项 |
其他 | |||||
260 | 后置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7项。《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修订) | 商务部: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文件 | 未明确为前置审批事项 |
261 | 后置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国发50号文件改为后置目录第61项 |
262 | 前置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国发11号文件保留前置目录第6项 |
说明:1.标识为“前置”的审批事项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34项),二是由现行法律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前置审批事项; 2.标识为“后置”的审批事项包括三类,一是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31项+82项+21项),二是非法律确定的前置事项,依据国发11号文件确定的规则,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三是未明确为前置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3.标识为“取消”的事项,依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