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7月1日起,我县全面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其中,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00元调整为6,235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920元调整为4,214元。
台安县民政局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