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或发布。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政府法制办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材料的,要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增加其权力;
(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七)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实施合法性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县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起草部门。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结束后,要在《台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协商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要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明显违法的;
(二)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失效依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出现严重后果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