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7〕19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52号)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规章以上确定的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行政机关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抽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要在2016年内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100%,其他行政执法事项50%以上,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要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确定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市场主体库。按照行政区域,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市场主体库,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的企业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场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的人员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可以根据专业要求设立子名录库或分名录库,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同时确定专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证变化情况调整更新。
  第十条  建立“双随机”软件系统,根据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汇总信息,实现执法人员、抽查对象的各种分类检索、事项检索等条件分类组合、随机抽取,满足行政执法“双随机”检查、定向和不定向检查等使用要求,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对象,要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一个年度内,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要根据行政隶属、职能和工作职责,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要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三条  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市场主体已经明确的监督检查,要采取随机选派的方式确定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至少要由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组成。在随机抽选现场要有本部门副职领导或监察人员见证。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的方式要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六条  检查时要按照检查事项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涉及产品生产经营的必要时可对有关产品进行抽检。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市场主体,还要就市场主体原违法记录行为是否改正、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要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要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
  检查中发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类企业与原违法记录相关的行为仍未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确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市场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检查时要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查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形成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将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在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上公示,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具有下列行为的,要加强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一)涉及公共安全或国家严格管制行业、物品的;
  (二)有严重违法纪录的;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
  (五)拒绝接受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有必要加大管理力度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本单位所有执法人员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掌握本部门检查业务,实现业务全能型。
  第二十八条  县本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