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台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1. 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对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储存的,或为均衡轮换任务,对部分未达到年限的报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台安支行批准后,可提前轮换。
2.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年(季)预拨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粮食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年度补贴预拨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台安支行开设的县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
(一)保管费用补贴。参照现行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原粮每年每吨100元、应急成品粮按原粮标准折每年每吨15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元,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县级储备粮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内核销,超定额损耗,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理。
(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总额,由县财政局向农业发展银行台安支行按月据实结算。
(三)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原则上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根据实际业务量及检测检验成本性支出核定费用,由承储企业支付,列入相关费用。
(四)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储备粮轮换发生的价差、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承担。
(五)财产保险费用、入库费用、竞价拍卖手续费补贴,由县财政局按照实际轮换数量与承储企业进行清算,据实补贴。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