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条件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七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条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率,根据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鞍保居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提高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及管理水平。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流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六公开”。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条件,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责任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台安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1〕8号)和《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4〕6号)要求,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基本需求的条件下,逐步将保障性住房覆盖到中等偏下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难的家庭,年底前实现保障性住房入住率在95%以上,形成稳定的运行机制。
三、当前保障性住房现状
2010年至2012年,我县在大庆路南侧、小西街西侧、自来水公司东侧等处建设保障性住房353套(含阁楼54套),其中:廉租房295套、公租房58套。2014年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统一调配使用。截至目前,廉租房分配入住74套;公租房分配入住111套;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用于被征收户周转用房36套(入住12户、闲置24套);保障性住房完成分配入住197套,闲置156套。
四、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条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7〕125号)及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鞍保居发〔2017〕1号)文件精神,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采取降低租金、集体租赁等多种渠道解决分配问题。
(一)廉租房申请和分配条件
1.台安县城区非农户口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中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需满一年),即可申请廉租房。
2.由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电脑摇号分配调整为每年两次电脑摇号分配。
3.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其他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转为公租房。
(二)公租房的申请、分配条件及租金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的外地在编工作人员及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合同后,本人在台安县城区内没有住房的,即可申请公租房。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即可申请公租房。
3.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200元/月的,即可申请公租房。
4.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租房。
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特殊困难职工持工会下发的《困难职工证》,且本人在台安县城区内无住房的,即可申请公租房。
6.公租房租金由原来的2.5元/月•平方米调整2.0元/月•平方米。
7.县城内企业、事业单位可集体租赁保障用房,集体签订合同,租赁20套以上的,可集体租赁。
8.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审核确认。
(三)保障性住房出售条件
对居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满两年的保障对象,经保障对象申请,可将其租住房屋按照成本价格并考虑市场及房屋质量等因素确定价格,出售给申请人。
(四)面向社会租赁
如上述条件仍不能满足租赁入住率指标要求,允许社会无房户租赁公租房,租金参考市场价格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进一步完善台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保障机制,成立台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统计局、房屋征收管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建局主要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廉租房申请人的审核和分配;县城建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的审核和分配;县统计局负责每年提供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统计数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强化监管,切实抓好各环节、各步骤的工作,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闲置保障性住房任务目标。
(三)强化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微信等平台,大力宣传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相关政策,积极发挥疏导、协调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