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为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2017〕602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是对企业上一年度在创新活动中投入的R&D经费经核定后给予的资金补助,该项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R&D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R&D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核定依据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R&D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核定途径为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R&D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四、补助标准
(一)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照3%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其中的100万元给予3万元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11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在2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26万元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给予补助。
(五)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50万元补助。
五、补助经费来源
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企业R&D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六、工作程序
(一)备案确认。企业所实施的年度研发项目须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R&D经费支出额。
(二)依法填报。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鞍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三)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核定反馈。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额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R&D经费支出额反馈市科技局。
(五)公示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企业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七、申报材料
1.《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投入产出绩效表》。
2.《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3.其他说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R&D经费投入补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鞍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二)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各级财政、科技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