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8〕15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鞍山市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鞍人社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应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类。包括社区巡防、交通协勤、城市协管、农贸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社区劳动就业服务等;

  (二)社区公益类。包括社区保洁、社区绿化、社区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等;

  (三)单位公益类。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公勤服务岗位。包括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

  第五条  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为全日制工作,符合开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六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县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原则,为其核定公益性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的资源状况,向社会公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并在上岗前进行公示,负责将用人单位及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工作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台安户籍(非农业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收入的(不含在校学生);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七)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九)现役军人配偶;    

  (十)烈属;    

  (十一)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读子女。    

  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对象。    

  第九条  申报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4050”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二)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供《户口簿》、《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就业创业证》;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就业创业证》;

  (七)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退出现役证》;

  (八)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九)现役军人配偶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所在部队证明;

  (十)烈属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烈属证明材料;

  (十一)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离婚证》或《死亡证明》。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时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签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劳务协议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劳务协议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续签劳务协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解除

  第十三条  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取消公益性岗位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协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务协议。

  第十六条  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人员;连续30天请事假,全年累计请事假达60天以上人员;连续30天请病假,全年累计请病假达90天以上人员(单位认定的因工负伤除外)。

  第十七条  通过数据比对及用人单位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告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身份证年龄计算)或已办理退休的;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业主;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九)有其他法定情形规定的。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用人单位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县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财政给予补贴,个人承担部分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条  有条件用人单位,要积极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对确因各种原因不能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要允许用人单位申报缴费。

  第八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复印件)、《公益性岗位清查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银行发放凭证。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月末前持以上材料,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做好数据比对工作,生成补贴支付审批表,报同级就业专项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支付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将工资(补贴)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必须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我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审核后,需将《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报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劳动就业、财政、审计和监察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婚假、工伤假、产假、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中缺勤金额换算公式为:当月应领岗位补贴金额&divide;21天×缺勤天数(单位认定的因工负伤除外)。

  第三十一条  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审核认定材料统一集中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解除劳务协议,以个体自然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社局关于台安县新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