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19〕13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黄沙坨镇、新开河镇、达牛镇、西佛镇、富家镇人民政府,新华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方案

 

    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省政府形成共识的重大项目,已列入国务院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库。
    该工程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属于特殊需要的动迁,为加快推进该工程县境内建设,结合我县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台安县境内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
    第二条 考虑补偿对象的阻水情况和行洪要求,补偿对象为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农村集体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农副业设施、大棚、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及果树,以及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位于城镇规划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城镇规划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居民的安置工作按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可研批复的方案执行。
    第五条 为了切实做好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搬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农场应结合实际情况,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采取积极、稳妥、经济、可行的措施,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本方案由台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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