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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时间:2019-09-12 16:16来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者:刘晓雨点击: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取消调整329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46项,合并70项,增加60项,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2项,转变管理方式24项,新承接行政职权58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9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于整合、规范、新增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主动承接,提高承接能力,保证权力运转流畅。需要划转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相关事项的承接和移交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3:市政府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的目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19年9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