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9-27 16:29来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者:刘晓雨点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完成我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联系辽宁实际,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社会满意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牢固树立为民理念,重点围绕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接收的有代表性的问题,精准施策、强力推进,进一步提高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坚持高效便民。以群众需求为着力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遵循,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服务便民措施,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的“证明多、办事难”问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  
      3.坚持协同共享。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效应,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4.坚持依法有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紧密结合实际,选取告知承诺试点事项,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各试点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试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通过告知承诺制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  
      二、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省级(含)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开展试点,也可以选择个别事项作为试点项目进行试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逐级复核、汇总后报至省司法厅进行复核、汇总,向社会公布。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试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方可代为承诺。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1.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2)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3)申请人承诺的方式;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3.告知承诺书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三)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2.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结合各自自管领域、职权范围,拓宽思路、积极探索,依法创新举措,形成联动惩戒合力,发现涉嫌违法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3.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及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综合治理、无缝衔接。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畅通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行政机关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编制试点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确定试点事项,编制试点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试点事项目录逐级汇总报至省司法厅。  
      (二)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6个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汇总报至省司法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和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做好考核评估。试点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各试点单位组织运作、责任落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等基本情况,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本系统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