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按照功斌市长的指示意见,在前一阶段组织开展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我局于近期专门对市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和部分省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组织开展了统一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针对市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和部分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2、专门针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2018年11月10日公布,以下统称《省35号文件》)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对应清理工作内容)
1、8月4日,接到功斌市长的指示意见后,我们第一时间认真对照2013年至2017年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制作了《2013年-2017年鞍山市市级承接省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清理意见表》,共涉及行政职权事项8项。分别对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下放1项;通过认真理现行有效的鞍山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作了《鞍山市市设行政职权事项清理意见表》,共涉及行政职权事项12项。分别对应7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政府规章。
8月7日,我们向市行政审批局、工信局、教育局、水利局、交通局、科技局、文旅广电局、商务局、应急局等9家市政府部门下发了清理工作通知和清理意见表,明确了清理工作原则、标准、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8月14日至今,我们将相关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意见进行了梳理,对存在疑问的事项进行了反复沟通确认,最后经汇总,形成了清理工作意见。主要是:①2013年至2017年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拟建议保留5项、取消3项(详见附件1);②鞍山市自设的行政职权事项,拟建议保留4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取消6项(详见附件2)。
2、由于《省35号文件》公布其时正面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该项承接落实工作被搁置。2019年,市营商局承接该项行政职能后,及时开展了对应调整清理工作。《省35号文件》公布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521项,经过我们认真梳理,与市政府相关承接部门反复沟通确认,并商市司法局,剔除本市没有港口、海洋、边境口岸、煤矿等管理事项外,需要承接落实行政职权事项共318项。其中,取消37项、合并70项、增加60项、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2项、改变管理方式22项(详见附件3);新承接行政职权事项58项(详见附件4);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9项(详见附件5)。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对应清理工作内容)
1、①凡是上位法设定依据充分,现实管理工作需要有正常业务发生,或者取消调整可能产生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利影响的事项拟建议保留,共涉及9项。⑴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等5项(详见附件1);⑵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资质审核、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审批、营运车辆变更管理(停业审核)、对地方铁路线路备案(封锁、共用、停用、保护区内施工)、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备案等4项(详见附件2)。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现实中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由审批管理变更为备案管理的事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审批、机动车配件经销许可等2项(详见附件2)。
③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相关政策调整,以及现实工作中已无管理必要或者被其他权力事项替代,且取消后不会造成不利后果的事项拟建议取消,共涉及9项。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审批等3项(详见附件1);⑵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自管房产单位资质认可、营运车辆停业审核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资质年度复审、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等6项(详见附件2)。
2、①由于《省35号文件》中除下放部分的调整事项外,其余事项在承接实施部门、调整方式等方面均可以不做修改,直接遵照执行,因此这部分内容,我们完全依照《省35号文件》设定的表单,将取消、合并、增加、属地化管理、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汇总形成《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211项,详见附件3);将需要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的内容汇总形成《市政府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的目录》(共49项,详见附件5)
②对于《省35号文件》中下放部分的调整事项,我们按照是否划转市行政审批局为界限进行了事项分割。凡是已划转事项,统一将市行政审批局作为承接部门,而拟划转和未划转事项,统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接。依照这样的原则,将新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汇总形成《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58项,详见附件4)。
四、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1、上述清理工作意见(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除外),我们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通过市政府发文予以调整,以应对即将来临的9月份国务院督察和省政府目标任务考核。
2、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相应调整的,建议由市司法局商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调整。
3、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于新增的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拟划转的行政职权事项,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相关事项的承接和移交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汇报。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