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政府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19〕17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台安县城乡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台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根据《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规委会是县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协调和论证。
  第三条 全县各类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均须提报县规委会进行审议、审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公安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员实行继任制,若工作岗位发生人事变动,其委员资格由继任者自动接替。专家委员由县城建局组织推荐。
  第五条 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列席县规委会;各镇场街道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县规委会。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下设县规委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交通、景观、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重大规划事项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审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辖镇总体规划及其规划调整;
  (二)审议、审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调整;
  (三)审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技术规范;
  (四)审议、审定城乡规划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规委会章程、各项制度规定、技术规范等;
  (二)负责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汇总和提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将会议的咨询和论证意见、技术信息呈报县规委会;
  (四)负责相关规划成果的公开、公示及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拟写,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规委会副主任、主任审签后印发;
  (六)负责县规委会审定意见、决定的落实及会议会务和资料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重大城乡规划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项目稳评意见;
  (二)负责对提报县规委会审议、审定的城乡规划提出咨询和论证意见;
  (三)负责县规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由县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数不应少于委员人数的2/3,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议题提报情况及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县规委会主任可根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委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县规委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指定其他负责人参会。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委员要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不得透露需保密的相关会议信息。对涉及本单位利害关系的审议内容,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要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会议内容及资料的查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第十六条 县规委会程序:
  (一)县规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以多媒体形式汇报议题及专家咨询和论证意见;
  (三)与会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对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四)县规委会主任委员宣布审议、审定结果。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程序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经县规委会审议、审定通过的议题,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认真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城乡规划,议题申报部门要按照会议意见,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