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0〕7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八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和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奖补给村集体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类型包括:

(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 招商引资、租赁承包等方式,接受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集体土地、水域、荒地、沟渠经营权)并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盘活资产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房屋等村集体资产的项目。

(三)生产经营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获取固定收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合作经营或领办、创办种植、养殖、加工等各类经济实体,发展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

(四)服务创收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创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家政服务社、便民服务店等方式,开展代耕代收以及家政、养老、物业、电商等服务项目。

(五)乡村旅游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发利用本地旅游资源、特色产业等方式,开展休闲度假、观光旅游、餐饮住宿等项目。

(六)异地置业类项目。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飞地模式”方式,在其他镇村跨地区建设“飞地项目”;或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购置商品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从事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

第四条 县成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年度扶持村任务下达后,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具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村基本状况、项目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运营模式、市场分析、成本预算、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经村“两委”研究公示、镇场街政府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项目实施方案后召集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集中评审论证,确定项目内容和经营模式,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经审批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镇场街接到项目批复后,由镇场街牵头,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200万元(包括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镇场街可以通过公开协商或模拟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者由镇场街初步设计,并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估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条 200万元(不包括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镇场街应主动开展检查,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度,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及时组织整改或补救。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镇场街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镇场街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账目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入股合作经营模式的项目,应及时上报镇场街,由镇场街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经营主体的资质、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合作模式等进行审核,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入股资本、合作期限、收益分配等。合作方需提供不低于入股额度2倍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财政局三个月内拨付资金,一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完毕。

第十六条 县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县级领导同志联系扶持项目村;镇场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联系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村,并指派副职领导专门负责。

第十七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纳入县级扶贫项目库,可享受扶贫项目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台安县委组织部、台安县农业农村局、台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台安县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广新 县长

副组长:付  鹏 县委常委、副县长、政法委书记

辛  德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张宏仕 副县长

成  员:郑  畅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  廷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兴达 县财政局局长 

孙跃东 县审计局局长

管红韬 县扶贫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李远云 韭菜台镇镇长

王福池 高力房镇镇长

李  伟 黄沙坨镇镇长

齐  星 新开河镇镇长

赵任驰 达牛镇镇长

单德成 西佛镇镇长

付志强 桓洞镇镇长

高贤敏 桑林镇镇长

赵  健 新台镇镇长

苏  涛 富家镇镇长

闫  安 新华农场第一副场长

王  珩 洪家农牧场第一副场长

任士伟 台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立波 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廷(兼)。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