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县政府十八届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台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载体,以市委工作法为战法,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谱写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篇章,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台安贡献。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召集和主持业务工作会议、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代行处理相关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实施AB角色互补制度,由对应副县长代行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根据各自“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工作规划和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等各项工作,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四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及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深度融入鞍山市“两翼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化城市活力建设,推进“四产融合”,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产业结构,转换发展动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五条 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全面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扎实实办好各项社会事业,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务和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 全面履行生态保护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守护青山、碧水、蓝天、净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美丽台安。
第十九条 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推动国企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经济组织属性,剥离社会管理职能,建立灵活的用人和分配机制,实现园区“公司化”“扁平化”管理。着力深化农业农村、财税金融、公共服务、权力运行等各领域综合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释放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能。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对外开放合作。紧跟中央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精准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融入辽宁自贸区和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着力深化与南京市六合区对口合作及国内外友好城市交流,进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请进来”工作力度,加快“飞地经济”建设,全力构建开放型地区经济。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进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要事务、法规议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场街道、各开发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委。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充分发挥其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县政府合同(协议)审查、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代县政府出庭应诉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涉法事项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须报经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县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县政府一位领导牵头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涉及分管范围内跨部门参与的工作,由分管县领导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全面明晰和规范县、镇场街道两级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职责边界,科学界定县本级与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县本级与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顺畅的权力配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改革创新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使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真正成为一方管理、发展、服务和保障的主体。
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县政府与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做出决策。其中,属于县政府权责范围内的事项,或由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明确规定的必须由县政府决定或审核的事项,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必须上报县政府,不得越权决策或处理;属于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权责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不得上报县政府决策,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供该事项由县政府决策的相关依据;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策,重要事项上报分管县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措施,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各镇场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议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政府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县政府决定。政府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并作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保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管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解疑释惑,稳定预期,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第四十一条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期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依托“8890”民生问题大数据平台,高质量解决民生诉求;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突出问题导向,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确保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属国有企业集团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定、重要指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安排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列席会议,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中省直企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研究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重大办法措施;审议全县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审议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九)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十)讨论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讨论研究县政府年度财政报告以及县本级预决算安排、预算调整追加等事项,包括研究决定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动用预备费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或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三)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四)审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及其调整,县土地出让、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题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十五)审议县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批准企业集团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上市等县政府管理的企业集团重大事项;
(十六)审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七)审议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十八)讨论决定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其他事关全县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一般不超过8项,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提前3天报县长确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凡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应事先协调各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签字,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起草单位应当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五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涉及多个镇场街道或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决定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动用预备费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项;
(六)检查和通报前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布置和安排下一阶段政府专项工作任务;
(七)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是“报大事、议难事、查要事”,研究县政府领导之间需要沟通、协作的问题,通报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县长工作例会不作为决策会议。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也可召集并主持召开县政府业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包括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分管领域招商引资事项,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及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国土、国资国企改革等重要问题,相关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等;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包括“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任务等省、市、县重点任务的工作情况;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分工范围内或牵头负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单位)、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有关问题,干部群众反映的县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或受县长委托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四)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会同相关副县长研究确定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研究决定需二次分配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00万元以下的事项,动用预备费50万元以下的事项;
(五)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包括研究、处理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处理上级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等;
(六)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县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委托其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要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除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镇场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镇场街道、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依据准确;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各镇场街道、各部门报请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其中报县政府的审批事项,应先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拿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请县政府审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一条 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意见,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县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县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镇场街道、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严禁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变动时,实行自然顶替,除重大变动外,一般不予发文。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简报实行归口管理,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敏感事项外,各镇场街道、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简报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个人报送。报送单位要对简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要对上报的简报严格审核把关。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六十六条 各镇场街道、各部门要注重提高公文办理运转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迟报、漏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迟上报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同意或督办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对调入人员、增加财政供养、减免收费、提请政策支持、土地规划可行性论证、法制审查等事项阅提意见的办理期限为2—3日;对上级、同级征求意见、商洽事宜来文的反馈办理期限为文中要求日期之前至少1日,文中未提时间要求的为2—3日;对落实上级文件或根据领导意见起草各类实施意见、方案、办法、细则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期限为7—15日。
第六十七条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县司法局要及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各镇场街道、各开发园区及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省、全市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长外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三天(不含出发当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批,经市长批准后向县委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由本人事先报经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备。
各镇场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必须向县政府请假,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发当日)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及其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送分管副县长批准后,报县长审批。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细则及县委有关要求,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章党规,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和开展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法纪法规、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工作,筑牢依法行政、拒腐防变思想基础。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乱作为问题,营造支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着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减轻基层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四风”变异和反弹回潮。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交往有分寸,把握底线、严守红线,干净无私、光明磊落;要积极作为、听取诉求,倾心服务、排忧解难,始终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
第八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扎实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研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镇场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四条 受国家、省、市工作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台政发〔2006〕57号)和《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