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时间:2021-11-23 13:42来源:作者:点击:

    职权名称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类型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实施机构县应急局
    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部门举报电话:0412-4890415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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