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1-11-23 15:06来源:作者:点击: 次
职权名称 |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进行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进行了修正)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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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县应急局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412-4890415 |
来信来访地址:台安县梅园新区写字楼3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