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能力的老年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或个人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定代表人资质,在民政部门备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养老服务补贴包括:床位运营补贴、政府援助服务补贴、集中护理床位补贴、新建或新增床位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定期生活补贴、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床位运营补贴是指对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床位积极收住老年人的一种激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每月实际入住,符合入住天数超过当月一半以上天数(“一半以上天数”=当月天数÷2+1)的老年人人数为计算依据,计算发放月次和资金总额,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每月125元,按年度发放给养老机构。
第二条 政府援助服务补贴分为民办公助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民办公助补贴是指对收住具有鞍山市户籍的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城镇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发放的一种奖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收住老年人人数作为计算依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按年度发放给收住符合此项政策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为鞍山市户籍城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城镇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发放的一种奖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人数为计算依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按半年发放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
民办公助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时间均以审批时间为准,审批时间为上半月的当月开始享受补贴,下半月的次月享受补贴。当月解除养老服务协议(合同)或死亡的,次月停发政府援助服务补贴。
第三条 新建或新增床位补贴是指对床位在50张以上新建养老机构,或已运营且新增床位50张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的一种激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补贴计算以备案当月起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新建养老机构或已经运营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收住的老年人人数的年度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符合条件每月入住老年人人数-原床位数〕累计相加之和/运营月数),计算补贴总额,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床400元,连续发放五年。
第四条 集中型护理床位补贴是指对收住的具有鞍山户籍的城市特困供养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城镇低保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发放的一种奖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收住人数作为计算依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按年度发放给养老机构。审批时间为上半月的当月开始享受补贴,下半月的次月享受补贴。当月解除养老服务协议(合同)或死亡的,次月停发政府援助服务补贴。
第五条 定期生活补贴是指对具有鞍山户籍的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一种关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根据符合90-99周岁年龄条件老年人当月个人申请,发放定期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当月符合100周岁年龄条件老年人,停发90-99周岁的定期生活补贴,按100周岁及以上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老年人当月死亡的,次月停发定期生活补贴。
第六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具有鞍山户籍的60-79周岁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具有鞍山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一种救助性质的政策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以补贴高者为准。
第七条 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是指为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全额投保机构责任保险的一种保护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上年度12月31日当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人数为依据(因事因病外出不在院的不计入统计范围),计算本年度投保资金总额,为全市养老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是为具有鞍山户籍的城乡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关爱性质的政策性补贴。以本年度5月31日当天符合条件的人数作为投保依据,计算投保总额,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三、受理和补贴发放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办理相关补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审查、评估、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月银行社会化发放。
凡符合条件的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补贴,应在所在县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按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核审批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备案,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咨询电话:
台安县民政局:0412-482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