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洲、王丹璐委员:
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扬尘治理,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提案的答复》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我县的城市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壮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建设过程中所带来的建筑垃圾以及建筑过程中的扬尘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防治扬尘污染,造福台安百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住建部门制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
一、管理办法
设置扬尘公示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各专业的施工场所,划分施工责任区。为在粉尘工作环境中的施工人员配备口罩等防尘措施,并随时注意检查、救护。拆迁现场原有房屋设施在施工期间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档,主要路段围墙高于3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在拆除拆迁现场要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弃土应尽早清运至渣土场填筑处置。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的石灰、砂土等要有集中堆放场,采用覆盖等措施。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要洒水降尘,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对于临时的、零星的水泥搅拌场地,在场址选择时,尽量远离居民住宅。临时性用地使用完毕后应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定期清扫:每天中午和晚上收工前对作业现场进行清扫。
二、处罚措施
对违反《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特发此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