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政协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提案》第132号建议的答复函-市政协提案-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政协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提案》第132号建议的答复函-市政协提案-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五届政协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提案》第132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2-06-08 09:05来源:作者:点击:

    高猛、易品、丛晓东委员:

    三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问题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村党组织书记管理暂行规定》(辽组通字〔2020〕12号),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鞍组发〔2019〕5号),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鞍组通字〔2019〕83号)等文件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年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实际工作量或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范围,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每个村确定3至5人,其中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占一半以上。没有列入发放范围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根据其工作岗位及承担职责任务,给予适当务工补贴。2021年,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为3.8万元,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基本报酬为4.57万元,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约1.8万元。村干部均没有缴纳保险。

    近年来,县委组织部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对提出的把村干部纳入“五险”合同制管理问题,我县将逐级向省、市委组织部争取。

    在此,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各位委员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特发此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