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创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市(包括海台岫)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二、受理部门
市人就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三、受理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四、联系电话:0412-8559190
五、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8〕9号)
3.《关于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鞍人社办〔2020〕5号)
六、申报范围和条件
1.鞍山境内(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八、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