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1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1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3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3-4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4-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一次接纳1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或 1 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5 人以上 8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3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3-4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4-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一次接纳1名16岁以上未成年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5 人以上 8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8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上 5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50%以上 8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80%以上 1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100%以上或一年内三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30%以上 5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50%以上 8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80%以上 10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超过核定人数的 100%以上或一年内三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九 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正 | 警告 | ||||
第二次发现并查实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并查实或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
7 |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第四十九 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情节轻微,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8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正 | 给予警告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被查实 | 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 ||||
二年内四次以上查实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
9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实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
2 年内被处以 4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 4 个月 | |||
2 年内被处以 5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 5 个月 | |||
2 年内被处以 6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整顿 6 个月 | |||
11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2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予以取缔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1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2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5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1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20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1 至 6 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4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 |||
5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 | 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进入游 戏区。 |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
情节严重 | |||||
8 |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0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予以警告 | |||
11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 | 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一般 | 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警告,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警告,并处 10000 元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 10000-20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 20000-40000 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0-60000 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0-80000 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0-100000 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 4000 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并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 | 并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 并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 | 并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 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 5000-10000 元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0000-20000 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50000 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 元以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000-6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3000 元的 | 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3000-4000 元的 | 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5000 元的 | 并处 8000-1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9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一次接纳1名 16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 2 人以下或 1 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4000 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 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4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8000 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5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0 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6-7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罚款。 |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5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6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一年内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年内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含四次)以上被查实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8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含四次)以上被查实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9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9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1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6000-9000 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正或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罚款。 | |||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9000 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9000-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予 以取缔,没 收演 出器 材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 | 予 以取缔,没 收演 出器 材和 违法 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4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 | 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4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4000-6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6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 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以下,社会影响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
变更演出表演团体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40%,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40 %以-60%。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60%-80%,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变更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80%-10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以下,社会影响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变更演出表演团体或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20%-40%,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40 %以-60%。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60%-80%,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变更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 80%-10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一项,事先未报批,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 | 责令改正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二至三项,事先未报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其中三项以上,事先未报批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事先未报批,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3万元罚款。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事先未报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3.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4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4.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5-5 万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8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没 收 违 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没 收 违 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 8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8.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 9.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演出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责 令停 止演出 ,没 收违 法所得 | 并处 5-6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并处 6-7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并处 9-1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第四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事后能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 给予警告,并处 5-7 万元罚款。 | |||
事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态度恶劣。 | 给予警告,并处 7-8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 8-9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 |||
11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 | 情节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事后能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 给予警告,并处 5000-7000 元罚款。 | |||
事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态度恶劣。 | 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第四十七条(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处 5-7 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处 7-8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处 8-9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 10 万元罚款 | |||
13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处 5-7 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处 7-8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处 8-9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 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4 |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第四十七条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有假唱行为占 20%以下的 | 处 5-6 万元罚款。 | |||
有假唱行为占 20%-4 0%的 | 处 6-7 万元罚款。 | |||
有假唱行为占 40%-60%的 | 处 7-8 万元罚款。 | |||
有假唱行为占 60%-80%的 | 处 8-9 万元罚款。 | |||
有假唱行为占 80%-100%的 | 处 9-10 万元罚款。 | |||
15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社会影响 | 处 5000-7000 元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社会影响 | 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处 8000-9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处 1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6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 演 出 冠 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 1- 2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违法所得 2- 5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8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8- 1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1000-2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3.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2000-5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5-4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5000-8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4.5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8000-10000 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5-5 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7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将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 1- 5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5- 1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0- 15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15- 2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18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1.5 万元罚款。 | |||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事先未报批或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2 万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2.5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5-3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9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一年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
2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变更其中一项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 | |
变更其中二至三项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变更其中三项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1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7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7000-8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9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一年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2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处1.2-1.8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处1.8-2.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5-3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4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5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6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8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9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主动停止违规行为,收回出售的门票,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 | 处1.2-1.8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处1.8-2.5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5-3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不清楚相关规定未进行记录,事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因工作疏忽未进行记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处600元罚款 | |||
不配合执法检查,经教育后能够配合检查,并进行整改 | 处1200-1800元罚款 | |||
不配合执法检查,经教育后能够配合检查,未进行整改 | 处2000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1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12 |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后果的 | 处1.2-1.8万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1.8-2.5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3 |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4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5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6 |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8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 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 万元以下罚款: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最高为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较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情节程度最高为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1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3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14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5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
16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 责令限期改正。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4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6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600元-8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800元-1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500元-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75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7500元-1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 责令限期改正。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元-2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3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4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5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3个月-6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0000 元罚款。 | |||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6个月-9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25000 元罚款。 | |||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9个月-12 个月未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 元罚款。 | |||
超出办理变更手续限期12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 责令限期改正。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轻微。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轻。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200元-4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一般。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400元-6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600元-800元罚款。 | |||
超出改正期限后,再次检查发现并查实,拒不改正的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严重。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800元-1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2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2500元-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75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7500元-10000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超出报备期限3个月内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报备期限3个月-6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8000元罚款。 | |||
超出报备期限6个月-9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12000元罚款。 | |||
超出报备期限9个月-12个月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并可处12000元-16000元罚款。 | |||
超出报备期限12个月以上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改正,并可处16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150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2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3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停止提供,并处25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并处250元-5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停止提供,并处500元-75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提供,并处750元-1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 元以下罚款。 |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6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 元-8000元罚款。 | |||||
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9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 元-12000元罚款。 | |||||
自设立之日起9个月-12个月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责令改正,并可处12000 元-16000元罚款。 | |||||
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以上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责令改正,并可处16000 元-20000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50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7500 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500元-10000 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国 (境)、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2-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3-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此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违法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违法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 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 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0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违法所得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2-3 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3-4 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4-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和擅自脱团、分团行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发生滞留情形7天内未报告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发生滞留情形7天后报告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 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瞒报、被举报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4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4-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3 | 拒绝履行合同 |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2-4个月 ,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并处2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4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5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4 个月,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5-6 个月,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6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组织一次或者违法所得 2 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2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二次或者违法所得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三次或者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8 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三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7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组织一次或者违法所得2千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三次或者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组织三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8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两年内同类违规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 | 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8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退还,对导游、领队人员处 8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9 | 旅行社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5万(含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5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2 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5万至15万(含15 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1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3 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15万至30万(含3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4 个月,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5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 4-6 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2 |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4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5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6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7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8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9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0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1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不含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2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3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增加的费用总额不超过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增加的费用总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增加的费用总额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4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5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2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6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17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8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9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3个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20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21 | 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旅行社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 | ||||
员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22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23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24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25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2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且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27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28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29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低于2万元,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 |||||
逾期不改,未支付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0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 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万元,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4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6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人员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1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32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超过首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二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第三次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三次以上责令改正期限未改正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4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5 |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6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4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 6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8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9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0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2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13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18个月不够24个月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12个月不够18个月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保存期超过6个月不够12个月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保存期不够6个月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14 |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2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两年内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两年内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5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6 |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7 |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8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15天。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天-1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出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9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7-15天。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5天-1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查处的;或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暂停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取消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2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3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4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不超过2000元,但未有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 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但未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造成人身伤亡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5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1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2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至5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领队暂扣其导游证3个月。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国家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 对旅行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
6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第三次被查处,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4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 |||||||||
两年内该类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吊销其导游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基准 |
7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18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2.8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8万元 -26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8万元-4.6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6万元 -3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6万元-6.4万元罚款。 | ||||||||||||
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4万元 -42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4万元-8.2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2万元 -50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2万元-10万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 | 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在1万(含1 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万至5万(含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1-6 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4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 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处4万元-7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 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18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 万元-26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 万元-34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 万元-4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 万元-50万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 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处4万元-7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 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18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26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万元-34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万元-4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万元-50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6 |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且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严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 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处4万元-7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 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18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26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6万元-34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4万元-42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2万元-50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12000 元罚款。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2000元-18000 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8000元-24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4000元-30000 元罚款。 | ||||||
8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一次发现并查实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500元-5000 元罚款。 | ||||||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7500 元罚款。 | ||||||
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7500元-10000 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 | 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12000元罚款。 |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2000元-18000元罚款。 |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8000元-24000元罚款。 | ||||||
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4000元-30000元罚款。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 情 节 轻 重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4000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4000-6000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6000-8000元罚款。 | |||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8000-1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4 | 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6 | 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8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0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 经 营 额不 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2.5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未标明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易误导消费者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足以误导消费者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消费者认知错误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罚款 | |||
13 | 未按规定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4 | 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
15 | 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6 | 未按规定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
17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2000-18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四次以上(含四次)被查实 | 责令改正,并处18000-2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8 | 擅自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9 | 擅自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0 | 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 ||||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12000元。 | ||||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15000元。 | ||||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18000元。 | ||||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8000-20000元。 | ||||
违法经营 额10000万元以上 | 违法经营额10000-5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0-100000元 | 责令改正,并处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0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 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 | 并处 10000 元罚款 | |||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5 万元的 | 并处以 10000-15000 元罚款 | ||||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5-10 万元的 | 并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10-20 万元的 | 并处以 20000-25000 元罚款 | ||||
违法所收取的费用 20 万元以上 | 并处 30000 元罚款 | ||||
2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 | 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 | 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 ||||||||
4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 | 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考级活动的 | 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 ||||||||
6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教育后,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并处以 4000-6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被查后拒不改正。 | 并处以 6000-8000 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并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8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10 |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并处 12000 元-18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社会影响 | 并处 18000 元-3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4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5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5-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10-2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20-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改正,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处 40-50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以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 | 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 | 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 | 并处 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8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 | 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 | 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 | 并处 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50 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 | 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 | 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 |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 | 并处 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3 |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经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4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0-15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5000-20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违法经营额 1-1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2.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10-20 万元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 2.5 倍-3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3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3.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30-4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4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50 万元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 倍-4.5 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经营额 4.5 倍-5 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以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法经营额 2000 元以下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2000-4000 元的 | 并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4000-6000 元的 | 并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6000-8000 元的 | 并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经营额 8000-10000 元的 | 并处 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6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7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10000-2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20000-3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30000-40000 元罚款。 | |||
违法行为严重,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 40000-50000 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处 5-15 万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处 15-3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处 30-4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处 40-5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处 5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3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3-5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5-7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10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0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给予警告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接受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 处 10000-15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承认违规行为并改正。 | 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处 20000 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情节较轻,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改正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能够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较好主动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2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经说服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2000-5000 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5000-1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违法所得1-5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10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 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1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2000元 | 可以处2000-4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3000元 | 可以处4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4000元 | 可以处6000-8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4000-5000元 | 可以处8000-10000元罚款 |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 |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10万元 | 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 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1000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2000元 | 可以处2000-4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3000元 | 可以处4000-6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4000元 | 可以处6000-8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4000-5000元 | 可以处8000-10000元罚款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 第一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处 3-5 万元罚款 | ||||||
第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并处 5-7 万元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 7-9 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 10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 第一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第二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 3-5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 5-7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7-9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10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 ||||||
拒不改正 | 经多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第 二 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处 8000-12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4 | 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处 8000-12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5 | 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处 8000-12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6 | 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处 8000-12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2000-15000 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 15000-20000 元罚款。 | |||
7 |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配合,拒绝、阻挠。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 12000-18000 元罚款。 | |||
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检查,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 18000-2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罚款。 |
全民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 3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 3-5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5-8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8-10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 3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 3-5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5-8 万元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 8-10 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 第一次发现。 | 责 令 改正,没收违 法 所得。 | 责令改正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 |||||
责令改正期满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 |||||
拒不改正 | 经多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 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 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4 | 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5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6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8 |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0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1 |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2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3 |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4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5 |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6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7 |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8 |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9 |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0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1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2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7500元-15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5000元-225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2500元-30000 元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予 以取缔,没 收其 从事 违法 活动 的设备 | 并处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并处投资总额 1.3 倍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并处投资总额 1.6 倍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并处投资总额 2 倍罚款。 | ||||||||
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予 以取缔,没 收其 从事 违法 活动 的设备 | 并处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并处投资总额 1.3 倍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并处投资总额 1.6 倍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并处投资总额 2 倍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 并处 1 万元-2 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并处 2 万元-3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并处 3 万元-4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并处 4 万元-5 万元罚款 | ||||||||
4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 | 并处 1 万元-2 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并处 2 万元-4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并处 4 万元-5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 | 可以并处 12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实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实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实 | 可以并处 12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 |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0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2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3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4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6 |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8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9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0 | 危害广播 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2-3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3-4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4-5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态度恶劣,拒不停止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5 万元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1.5 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2 万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2.5 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5 万元-3 万元罚款。 | |||
2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0%以上 4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40%以上 6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60%以上 8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80%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4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规定期限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 可以并处 4000 元-8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期限 9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16000 元罚款。 | ||||
超过规定期限 12 个月以上的 | 可以并处 16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6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 法 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5000 元-10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00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5000 元-2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可以并处 8000 元-12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并处 12000 元-200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个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3000元-6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 |||
2 | 单位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4万元-6万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3 |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6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8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 |||
4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4万元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6万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8万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10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6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7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8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15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5000元-20000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9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 ||||||||||||
10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11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 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 ||||||||||||
12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500元-5000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1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75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5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7500元-10000元罚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
4 |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
6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
8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7500 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7500 元-15000 元罚款。 |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22500 元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2500 元-30000 元罚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情节严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下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上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000-3000元罚款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5000元罚款 | |||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 |||
2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情节较轻或含有 2 套以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5000元罚款 | |||
情节一般或含有 3-5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或含有 6-10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或含有 10 套以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九条)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情节较轻或含有 2 套以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情节一般或含有 3-5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情节较重或含有 6-10 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情节严重或含有10套以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2 | 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规定的行为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一般的 | 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重的 | 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严重的 | 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3 |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0 套以下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0 套以上 15 套以下 | 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5 套以上 20 套以下 | 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20 套以上 | 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吊销《许可证》 | |||||||||
4 | 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规定的行为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轻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一般 | 警告、可处 5000-20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重 | 警告、可处 2-4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严重 | 警告、可处 4-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转让《许可证》或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的 | 吊销《许可证》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
5 | 未持有《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情节严重 | 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下。 | 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 套以上。 | 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警告、5000 元罚款 | |||||||||
6 | 个人违反本《 实 施 细则》第十一规定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轻的 | 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一般的 | 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较重的 | 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按照规定范围接收节目,情节严重的 | 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7 | (一)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三)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轻 | 警告、500-1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一般 | 警告、1000-2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较重 | 警告、2000-3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涂改《许可证》或改变《许可证》内容,情节严重 | 警告、3000-5000 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转让《许可证》或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未按照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的 | 警告、5000 元罚款 | |||
8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违规行为 | 情节轻微,经告知后立即改正违规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违规安装时间三个月以下的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 | |||
违规安装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可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违规安装时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 警告、可处 1-2 万元罚款。 | |||
违规安装时间一年以上的 | 警告、可处 2-3 万元罚款。 | |||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警告、可处 3 万元罚款。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9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较轻 | 警告、可处 1000-5000 元罚款。 |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一般 | 警告、可处 5000-10000 元罚款。 |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较重 | 警告、可处 1-2 万元罚款。 |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严重 | 警告、可处 3 万元罚款。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1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处以警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处以警告、5000 元-10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处以警告、10000 元-15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处以警告、15000 元-20000 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2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可以处以警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可以处以警告、5000 元-10000 元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可以处以警告、10000 元-15000 元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可以处以警告、15000 元-20000 元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
3 |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 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违规行为情节一般 | 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2500 元-5000 元的罚款。 | |||
违规行为情节较重 | 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5000 元-7500 元的罚款。 | |||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 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7500 元-10000 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