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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4:44来源:作者:点击: 次
编码 | Ln-ypcf-001 |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30倍罚款 | |
说明 | 在罚款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