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4:48来源:作者:点击:

     

    编码Ln-qxcf-001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相应许可申请、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1.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吊销许可证件,原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
    减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从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30%罚款
    一般《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以下罚款
    从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以下罚款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个人:并处所获收入3倍罚款
    说明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