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民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4:57来源:作者:点击: 次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立即改正 | 无 |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18500元罚款 |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8500—36500元罚款 |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6500—50000元罚款 | |||
1.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0220729 省局 轻微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