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11-25 15:10来源:作者:点击: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
    拒不改正,经营额不满10万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3.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22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7.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从重拒不改正的,处7.3万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38万元-50万元罚款。
    2(20220722省局修改)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已经主动改正的。从轻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已经改正的。一般可以处0.3万元-0.7万元罚款。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未改正的。从重可以处0.7万元-1万元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减轻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9.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44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1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4万元-76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群访群诉的或则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76万元-1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7万元罚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或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导致群访群诉的或则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5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减轻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7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从重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10万元罚款。
    61.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2.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减轻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3.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从重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5万元罚款。
    7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0.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拒不改正的,处0.9万元-2.1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且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从重拒不改正的,处2.1万元-3万元罚款。
    8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0.9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一般拒不改正的,处0.9万元-2.1万元罚款。
    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从重拒不改正的,处2.1万元-3万元罚款。
    9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减轻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22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2万元-38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8万元-5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0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经营额不满10万元且社会影响不大。从轻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经营额10万元-30万元。一般处3万元-7万元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且社会影响巨大。从重处7万元-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