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民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
时间:2022-11-25 15:13来源:作者:点击: 次
附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减轻 | |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已经主动改正的。 | 从轻 | 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已经改正的。 | 一般 | 可以处0.3万元-0.7万元罚款。 | |||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从重 | 可以处0.7万元-1万元罚款。 | |||
首次未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且已主动改正 | 20220729 省局 轻微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