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行政处罚-台安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
    时间:2022-11-25 15:13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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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1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减轻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已经主动改正的。从轻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已经改正的。一般可以处0.3万元-0.7万元罚款。
    非首次未按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但本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提醒的期限内未改正的。从重可以处0.7万元-1万元罚款。



    首次未按时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且已主动改正20220729 省局 轻微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