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业经县政府十九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安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台安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镇街机构改革,推进基层管理体制创新,切实规范职责准入,减轻基层负担,积极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以外,依法依规需要各镇街履行的权力事项,应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镇街履行。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得将自身职责事项直接委托或者派交各镇街承担。
第三条 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对县直部门派交各镇街履行的工作职责,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准入审核。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准入的职责,明确权责边界,按照“责权利统一,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同步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基层有效承接。
(三)动态调整,配套衔接。各镇街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与县直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有效衔接。
第四条 建立镇街职责准入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县机构编制、营商环境建设、司法、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纳入镇街权责清单的职责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机构编制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第五条 各镇街职责准入的程序
(一)申请。各县直部门、各镇街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需要派交镇街履行的职责,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职责名称、调整依据、职责边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职责交由镇街履行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委编办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交由镇街履行的职责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核后,形成初步意见,对符合准入原则、理由充分、镇街能够有效承接的职责事项,由县委编办报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三)审批。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印发文件明确准入镇街的职责事项,纳入镇街权责清单管理,并做好与政务服务目录等衔接。
(四)调整。镇街职责事项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由于人员、技术等因素限制,经过评估后确实不能履行的,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对于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收回。
第六条 县政府做出审批决定后,县委编办要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派交镇街履行的工作职责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县直部门派交镇街履行的职责,要充分考虑镇街承接能力,尊重镇街意见,不得随意要求镇街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派交镇街履行职责的考评,按县政府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向镇街硬性派交职责、摊派任务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规定,责令限期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