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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期有调整
时间:2023-01-18 09:21来源:鞍山日报作者:点击: 次
按照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发生变更或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精神,2022年12月31日,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到期,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正常标准发放,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我市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3.5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43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39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22元。
在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方面,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受理审批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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