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设立
二、办事指南
(一)主项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二)子项名称: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设立
(三)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四)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3.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4.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5.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营业执照副本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单
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事项 | 设立□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 |||||||||
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
住 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经济类型 | ||||||||
使用面积 | (㎡) | 包间数量 | ||||||||
核定人数 | 从业人数 | |||||||||
场所电话/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电 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电 话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户籍所在地址 | ||||||||||
资 本 构 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联系人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移动电话 | ||||||||||
电话/传真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 项目 |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
1 | 登记表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
3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4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5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 |
6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
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8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
9 | 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
(七)申请条件:
1. 申请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1.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3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2.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3居民住宅区; 2.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2.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2.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2.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2.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八)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九)网办地址:
https://sc.mct.gov.cn/vpn/user/auth/home
三、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