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民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应急管理(灾害事故救援)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5-24 15:25来源:作者:点击: 次
各镇街应急办、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现公布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相关事项。请各相关科室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相关工作,请各镇街安监办、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执法科通知对象名录库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附件:1、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2、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
3、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
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许占军 牛士奇 于苏娟 王 刚 姜 波 徐晶涛
宗 佳 潘海波 项国宇 项 枫 卫春艳 刘 洋
王 园 孙红秋 李晶晶 孙哲浩 杨春英 赵 龙
房荣艳 沈冰霜 李海峰 贾 丹 王 强 冯 聪
孙 颖 计红军
附件2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 |||||
序号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登记注册类型 | 备注 |
1 | 台安新星加油站 | 台安县一街道东市委 | 张犁天 | 个人独资企业 | |
2 | 鞍山中兴石油有限公司 | 台安县台盘路南 | 杨墨含 | 有限责任公司 | |
3 | 台安丹红烟花爆竹经销处 | 台安县桓洞镇本街 | 周亚坤 | 个人独资企业 | |
4 | 台安万源烟花爆竹经销处 | 台安县新开河镇六间村 | 赵倩 | 个人独资企业 | |
5 | 台安大龙烟花爆竹经销处 | 台安县达牛镇本街 | 赵龙 | 个人独资企业 | |
6 | 台安县金雨烟花爆竹经销处 | 台安县新华本街 | 高福颜 | 个人独资企业 | |
7 | 台安县鼎旺烟花爆竹销售中心 | 台安县黄沙坨镇金山路路南 | 李俊华 | 个人独资企业 | |
8 | 台安县兴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 | 台安县韭菜台富民路北侧 | 曹岩 | 个人独资企业 | |
9 | 台安县天赐方家鞭炮店 | 台安县新开河镇本街九组 | 方志春 | 个人独资企业 | |
10 | 台安县旭日烟花爆竹经销处 | 台安县高力房镇长安路北 | 刘闯 | 个人独资企业 | |
11 | 鞍山合生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台安县黄沙坨镇侯家村 | 赵军 | 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 李学义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台安金牛石油城 | 台安县达牛镇台达路南侧 | 吕长胜 | 个人独资企业 | |
14 | 台安县高力房镇春城烟花爆竹商店 | 台安县高力房镇本街 | 赵尚华 | 个人独资企业 | |
15 | 台安县桓洞广源加油站 | 台安县桓洞镇本街 | 吕长胜 | 个人独资企业 | |
16 | 台安县诚信加油站 | 台安县鞍羊路北 | 林金宾 | 个人独资企业 | |
17 | 台安县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 台安县新开河镇本街 | 苏世英 | 有限责任公司 | |
18 | 台安县富家供销综合服务合作社 | 台安县富家镇本街 | 杨金峰 | 集体所有制 | |
二、工贸行业企业 | |||||
1 | 辽宁中特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 刘红杰 | 有限责任公司 | |
2 | 台安德源燃气有限公司 | 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 崔玉晶 | 有限责任公司 | |
3 | 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安县工业园区 | 陈红 | 有限责任公司 | |
4 | 辽宁天顺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 闫革 | 有限责任公司 | |
5 | 辽宁禾众源畜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 刘阳 | 有限责任公司 | |
6 | 辽宁隆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 王晓东 | 有限责任公司 | |
7 | 鞍山星奥肉禽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唐弘艳 | 有限责任公司 | |
8 | 台安县海林冶炼有限公司 | 台安县高力房镇 | 李向宇 | 有限责任公司 | |
9 | 鞍山振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台安县新开河镇 | 阙震 | 有限责任公司 | |
10 | 辽宁北晟食品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郭明 | 有限责任公司 | |
11 | 辽宁安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安县高力房镇 | 黄宁 | 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辽宁美汁果园饮品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蔡易含 | 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台安县万兴达铸件厂 | 台安县黄沙坨镇 | 姜福忱 | 个人独资企业 | |
14 | 辽宁隆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邵宝山 | 有限责任公司 | |
15 | 辽宁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蔚圣勇 | 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辽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程玉红 | 有限责任公司 | |
17 | 鞍山宏鹏饲料有限公司 | 台安县新开河镇 | 邵波 | 有限责任公司 | |
18 | 鞍山市天弘鑫运钢构有限公司 | 台安县黄沙坨镇 | 刘正凯 | 有限责任公司 | |
19 | 鞍山市九股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台安县农业园区 | 杜刚 | 有限责任公司 | |
20 | 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 | 台安县西佛镇 | 王秀娇 | 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3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主体 | 事项 | 类别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2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
3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5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6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7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8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9 | 县应急局 | 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10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12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13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