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推进平安学校建设,进一步深化学校欺凌综合治理,加强对学校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按照鞍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治理学校欺凌工作的通知》(鞍教[2023]33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欺凌治理格局
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有效推动学校欺凌防治工作纵深发展。学校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做好本校园内欺凌防治的排查、监督、指导、干预等工作,将学校欺凌防治作为平安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道德、法治、心理、安全等教育教学计划,纳入校长、教职工在职培训。要积极主动与网信、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动协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定期研判、形成合力,织密织牢欺凌防治网络;各学校要压实主体责任。书记、校长是欺凌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本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欺凌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要配合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防止负面舆情蔓延和不良炒作。对于造谣传谣的不法分子,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惩治;密切家校沟通落实家庭责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培育健康家庭文化,树立良好家教家风,教育孩子塑造健全人格、养成阳光心态,引导孩子认清欺凌危害、提高防护意识。
二、坚持教育为先,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校园欺凌防治良好氛围
各学校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一要搞好专题预防教育。要结合中小学生思想实际,本着“小、细、实、严”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坚持学生行为规范自我养成与学校推动养成相结合,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引导学生建立平等、互助、和谐、友爱的同学关系。把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到对学生的评价中,坚持以评价促养成,以活动促发展,扎实培育学生全面发展。二要严明校规校纪。学校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明确行为规范,公布惩戒规则,加强宣传讲解,确保全员知晓;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三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快推进标准化心理辅导室和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开启开足心理健康课程,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重点做好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等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四要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解读,通过实践基地、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反欺凌技能,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紧盯苗头隐患,健全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校园欺凌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定期组织排查。各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学生情况。全面排查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并建档立卡。二是充分发挥教师作用。对情绪异常、有暴力倾向、有小团伙迹象等特殊群体及个体学生,要“一班一册”建立台账。鼓励学生在受到或发现欺凌行为时,主动报告,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各校要公布欺凌防治电话,线上线下接到相关线索信息时,立即组织会商研判,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四是强化校园日常管理。推动校园及周界视频监控全覆盖,落实封闭化管理,建立健全值班巡查制度,对于课间、午休、晚自习等欺凌易发时段以及卫生间、宿舍、操场等欺凌易发区域,要安排专人进行重点巡查,防范、发现和制止学生欺凌行为。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四、强化程序意识,扣紧依规、依纪、依法校园欺凌处置链
一要依照标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学生欺凌行为的5种情形:(一)殴打、脚踢、掌国、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各校在组织调查认定过程中,要严格对标对表上述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和延伸。
二要确保客观公正。学校要保证欺凌治理委员会组成结构的完整性、认定水平的专业性、表达意见的独立性,在充分征得学生及家长信任和赞同的基础上,由欺凌治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于10日内对是否属于欺凌行为作出认定结论。
三要明确认定主体。由学校将欺凌治理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论,书面告知相关学生及其父母。认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分欺凌行为与一般嬉戏打闹的区别,避免小题大做。
四要提供救济途径。学生及其父母对学校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的认定结论不准确、确有重新认定必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完成复查、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告知学校和相关学生及其父母。
五、注重惩教结合,做实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后半篇文章”
一要做到以惩促教。对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学生父母、有关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发生学校欺凌的学校,要在充分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发挥惩戒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让学生知晓法治边界,恪守行为底线。
二要做到双向保护。对实施欺凌一方,在作出教育惩戒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学生及其父母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作出教育惩戒决定后,学校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学生及其父母;对学校教育惩戒决定不服的,学生及其父母可以在15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遭受欺凌一方,学校要加强与学生父母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教育帮扶和亲情关爱,最大程度消除不良影响,帮助学生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经教育帮扶仍无法适应原班级环境的学生,其父母提出调换班级,或者将实施欺凌学生调出原班级请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支持。
三要做到矫枉扶正。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后,学校要对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生予以表扬鼓励,避免歧视性对待;对确有需要的学生,要进行专门心理辅导,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早日回归集体。
四要强化监督问责。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注重综合施策,切实防止学生欺凌行为发生。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学校欺凌事件,以及因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台安县教育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