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涉企检查活动管理,全面构建“十四五”期间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经过批准的本部门2023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县司法局应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实施。同时,要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年底前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