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三:举报途径
(1)12315平台
(2)12345平台
(3)信访平台
(4)来人至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来电至8890
(6)来信至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受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