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9-28 14:31来源:作者:点击: 次
【标题】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 事由:从业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3年2月23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减速机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程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对该厂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进行焊接作业的程某某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对该厂厂长吕某某和电焊工程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程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厂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台安县供电局镁砂厂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