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服务指南-行政执法-台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行政执法-台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时间:2023-11-15 16:48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二)罚款;(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节 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台安县林业执法队为台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即台安县自然资源局林业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整改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承办案件人员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注明台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和日期;

    (7)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各科(室)、执法单位发现林业方面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24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属于即定台安县自然资源局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决定书、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决定书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再送局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相关部门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并由被询问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应当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局法规股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科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注明台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台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印章。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入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5)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五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可以当场质疑、纠正或举报。 

    (2)承办案件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人具有要求补正的权利。 

    (3)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后,5日内依法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可以申请向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进行申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不具备处罚条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4)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台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回避申请。 

    (5)对台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