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鞍山市建升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台安县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11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宏斌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474121050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5月16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鞍山市建升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产车间焙烧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台安县政府大楼305房间),孙红秋主任,电话:0412-4890415,来时请携带提供:1、缴款单位(个人)账户;2、缴款单位(个人)开户行;3、手机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台安县人民政府或者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