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辽农田〔2020〕210号)、《鞍山市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并组织专人定期抽查镇街道对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
第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本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使用情况,对相关的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情况以及村屯的农田工程设施专人值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镇街道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对本镇街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公示牌等农田工程设施工程有管护责任,并负责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镇街道合理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第五条 工程竣工通过县级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区农田工程设施使用权、管理权、所有权移交给所在镇街。
第六条 各镇街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 管护人员要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 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工程出现损毁,视情节轻重程度,报告各镇街道及村委会。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 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属于政府国有资产。工程项目完成决算、上图入库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将资产移交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及时登记造册,计入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达到“村有登记、镇有台账、县有档案”的资产档案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县镇两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管护资金,保证农田工程设施运行和管护。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管护资金。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损毁严重的,由各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修复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修复意见,编制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农田设施管护工作的先进单位,优先安排管护资金;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管护区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甚至严重损毁的,严格追究管护员责任;对有意破坏农田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