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4〕12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下简称特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工作

(一)调增标准

1.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27元调整为778元。

2.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91元。

3.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49元调整为1172元。

4.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24元调整为874元。

5.分散供养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月标准由2066元调整为2211元。

6.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06元调整为77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61元调整为722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2元调整为668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65元调整为617元。

(二)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城乡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251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

2.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13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农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

(三)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工作

(一)年审内容

对正在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人口变化、财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救助金额,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变动审批表》,对超出低保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救助。

(二)重点核查内容

1.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政策性保障;

2.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遗属补助金或在单位上班领取工资的;

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并已毕业的;

4.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保障对象死亡或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退保的;

6.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足够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的;

7.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享受救助期间购买产权房屋或非居住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有门市房的;

8.劳动能力鉴定到期,并需要重新鉴定而未鉴定的;

9.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的;

10.有工商登记执照、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11.服刑人员继续享受救助的;

12.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救助未备案的;

13.上级部门提供疑点信息的;

14.在保人员核对报告存疑的;

15.长期人户分离的;

16.《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县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群体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

(二)结合提标工作,强化年审复查

开展提标、年审工作,是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镇街道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实现“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目标,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三)注重工作方法,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为确保新标准从7月1日起如期执行,各镇街道于6月30日前将核查后结果(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县人社局(民政局)。由于提标、年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工作量大,涉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一定要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多下功夫,多想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避免出现上访现象。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23〕16号)同时废止。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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