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九届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着力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责任清晰、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和行政效力。开展全县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填埋、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全面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依法依规处置核准。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水利工程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车辆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消纳场所等,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严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店面装修,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绿化施工,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市政工程维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散施工项目,相关责任人(单位)应当落实运输计划报备制度,实行闭环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2.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开工前,落实施工方主体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其签订责任状,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目前,已征收未净地地块的建筑垃圾由征收部门负责,按照要求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小区装修垃圾处置。落实物业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住建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诺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装修业主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其他主体垃圾处置。沿街商户门市装修,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管排查,纳入“门前五包”管理,要求并监督商户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处置;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由园区管委会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统一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非物业小区及城区内零散的装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由所在街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责任单位: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台东街道、八角台街道)
3.加强运输监督管理。严把“出”和“入”两个关口,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建筑垃圾流向数据。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由县住建中心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到环卫部门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辆须密闭运输,严防偷倒乱倒,落实监管闭环。公安交警、住建综合执法、街道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等力量,要加大对偏僻区域、偷倒高发点位的巡查和监控核查力度,推动建立发现及时、查处迅速的联动监管格局。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动机制,重点查处未核准运输、“黑车”运输、故意污损遮挡号牌、未密闭、带泥上路、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未按时间路线行驶、乱弃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台东街道、八角台街道)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公安、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管理机制,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采取定期与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相结合、定点伏击与全面巡查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提高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控效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5.提升消纳处置能力。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向社会公布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县住建中心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对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围档、摄像头、道路指示牌及安排专人进行出入车辆信息登记。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完善消纳场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城建集团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建集团)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专班,由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县财政局、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街道等单位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联动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专班办公室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成效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管理治理工作落地见效,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强化氛围营造。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推进宣传进工地、进小区,弘扬绿色环保理念。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组织经验推广,优秀突出的案例向社会公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部门职责
附件1
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赵玉宇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闫 石 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玉江 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 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
孙丽伟 县发改局副局长
吴优桐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异境 县司法局副局长
于大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耿 宏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孙宝华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 刚 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杨宝明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副局长
郭 超 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红东 县住建中心副主任
于 雷 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葛杰顺 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远文强 台东街道副主任
贾信彪 八角台街道副主任
寇云鹏 城建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李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检查等。
附件2
台安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部门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工程类施工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筑企业和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建筑垃圾收纳场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负责征收地块建筑垃圾收储土地的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行和管理,做好征收地块建筑垃圾清理和园林市政维修产生的垃圾监管(住建中心)。负责依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管工作;沿街商户产生的装修垃圾的监管,并纳入“门前五包”管理(综合执法)。
(二)辽宁台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台安高新农业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县司法局:负责对编制规划内容进行指导。
(五)县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资金拨付。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审批时布局垃圾收集点。
(七)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建筑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县人民法院:负责对不配合建筑垃圾管理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研究开展强制执行措施,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保障。
(十)县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梳理通报市民热线反映的物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提级处理的12345市民热线投诉,定期提请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十一)城建集团: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