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了!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答-卫生健康-台安县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了!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答-卫生健康-台安县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了!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解答
    时间:2024-10-17 08:57来源:台安县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金秋十月,五谷丰登。按照惯例,一年一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开始了。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工作有何不同?新的一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会给广大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带来哪些影响?这里总结归纳了20个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作以解读。

    1.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何不同?

    8月1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在此之前,社会上很多方面也注意到了----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这是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办发文件形式印发的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其中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是重点内容,有很多以前没有过的新提法(具有创新突破性的政策)。正是根据这个38号文件精神特别是其中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政策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部署和指导推动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9月6日省政府召开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就我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根据国办发【2024】38号文件、医保发【2024】19号文件精神和省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我省、我市也研究制定了相关文件,部署开展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以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的形式对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这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史上是不多见的,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此特殊的政策背景下,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在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放开放宽了参保的户籍限制,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对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政策,并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的待遇等待期进行了明确,为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提供了途径。这些政策变化,无疑将对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乃至今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全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

    2.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鞍山地区的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说到个人缴费标准,大家首先应该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是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以来,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须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国办发【2024】38号文件再次强调:“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由上年度的每人640元提高至670元;在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下发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请大家注意:“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与往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同幅度增长的政策相比,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的增幅是要高于个人缴费标准增幅的。也就是说,今年个人缴费标准的增长幅度降低了无论是与近几年的增资额相比还是与同期财政补助增资额相比,都减少1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首次个人缴费新增标准低于财政补助新增标准,直接呼应了社会上关于期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负担有所减轻的诉求。

    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我市对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作了明确,即按照国家划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下限(“人均400元”)设定。由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设置,成年人缴费标准要高于未成年人。去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410元、未成年人270元;那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加20元”“人均400元”政策标准,今年我市成年人缴费标准要高于400元的人均标准达到430元,而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学生)缴费标准则低于400元的人均标准为290元。

    3.应该如何看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上涨这个话题?

    这是一个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同时也一度引起网上热议的话题。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实比上年增加了20元。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关于“保费上涨”这个话题呢?首先,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领域,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药品、新材料广泛进入临床应用,医疗费用的连年上涨有着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医疗保障的范围从住院扩展到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的病种增加至40种,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目前已达到3088种,异地就医更加方便快捷,医保的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这同样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医疗费用上涨,还是医保保障的范围拓展和待遇水平提高,都必然带来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医保基金要做到“收支平衡”,实现持续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医保的筹资标准包括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必然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的上升特别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而适时进行适度调整,否则医保基金做不到收支平衡”出现透支穿底”问题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难以维系,最终直接受影响的还是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其次,我们还应看到,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包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在筹资占比中,财政补助标准是“占大头”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每次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也都是率先从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开始的。就拿今年来说吧,在个人缴费标准“涨”了20元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增加了30元。无论是与近几年的增资额相比还是与同期财政补助的增资额相比,个人缴费标准减少10元,这充分考虑和回应了社会大众期望缴费负担有所减轻的诉求;而同期财政补助标准继续保持原来的增幅,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也为持续稳步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根本保证。

    第三,说到人均4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不高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400就目前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而言,对于大多数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来说,并不能说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负担,与一旦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相比,更是一笔绝对具有“性价比”的投入。从国家医保局公布的2023年全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统计数据的情况来看,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2765元、6205元、2943元,报销金额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6648元、3944元、2172元,城乡居民平均报销金额为4437元。简单比较一下,1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加起来都不及一次住院费用的报销。所以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花400多元就能得到一整年365天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平均下来一天也就一元钱,但这笔小小的投入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同时也是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体现的是共建共享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健康保障责任。

    说到底,这里主要还是要强调建立一种保险意识的问题。须知,医疗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是用来帮助参保人承受由于不可预料的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建立起来的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成本低、补助力度大、覆盖面广、公平保障的独特优势。“人均4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不用跟那些动则上千甚至近万并且设置了排除既往病史等诸多拒保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相比,就是与同属国家普惠性社会保险性质的职工医保相比,相差也接近十倍;并且所有参保群众都能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参保是自己交小头(400元),国家补大头(670元),对特殊困难群体,国家还有“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像低保、特困、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不掏一分钱就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40%。正所谓:医保惠民无障碍,有病没病都能参;确有困难别着急,有钱没钱都给保。面对这样的国家惠民政策,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问题,无疑是参保人更关心也更为在意的一件事情。那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究竟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医保待遇?是不是像网上有些人吐槽的那样“大病不管用、小病用不上”呢?

    显然不是。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两病”用药保障待遇、高值药品待遇以及大病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参保人不仅在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达到60%、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达到65%、70%和80%),而且不幸患有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患者,以及患有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等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享受到保障待遇水平更高的门诊慢特病待遇;病情较轻达不到慢病认定标准的普通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以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特有的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待遇;如果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抗肿瘤治疗靶向药等高值药品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高值药品保障待遇。当参保人不幸身患花费较多的大病、重病时,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保待遇之后,对其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还可以由大病保险再予以“二次”报销,并且大病保险的保费统一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个人不需要额外缴费,因此“大病保险”又被称为城乡居民医保的“隐形待遇”。另外,经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孤儿以及易返贫致贫重点监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可以说,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的强力呵护,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缓解。

    说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好处,我们还不得不提到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近几年来,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可能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在医院看病用医保结算越来越方便了。现在,除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已无需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拿着一堆票据来回奔波进行手工报销了,在就医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享受医保统筹支付直接结算的便捷。特别是在异地就医方面,身居县域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参保人不仅到市里医院看病已经实现了“市域内无转诊”,到沈阳、北京等外省市的大医院去异地就医也越来越方便了,只需线上或线下提前备案,无论是在异地长期居住,还是转诊转院甚至临时外出就医,都可以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而且异地就医的保障待遇水平也得到了稳步提高。

    6.今年城乡居民医保首次提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什么是“激励约束机制”?

    在以往参保缴费工作实践中,有两种群众反映的声音比较强烈:一是连续参保的群众希望能得到一定的激励;二是身体健康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希望能获得一定的政策倾斜。作为对群众呼声的回应,今年国办38号文件首次提出:对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提高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少于1000元;同时,对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也作了进一步调整,并为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提供了途径。据此、省、市文件就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2025年起,除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外,全省统一设立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提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的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0%同时,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一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参照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断保年度个人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综上,所谓“激励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对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零报销人员实行“两个激励”政策,鼓励群众积极参保、连续参保;同时,通过设定“两个待遇等待期”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进行有效约束。这是与以往相比参保缴费政策变化最大的一个地方,尤其是对于未连续参保人员来说,以往你断保一年,只影响你在断保当年不享受待遇。自2025年开始,如果你断保的话,不仅在断保当年不享受待遇,此后即便在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及时参保缴费了,也要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而且此后每多断保一年,在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虽然作为补救性措施,新政策也规定了“参保人员可通过参照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断保年度个人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但同时也明确了“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也就是说,自2025年起,如果连续4年没参保的话,即便你通过缴纳断保年度个人缴费的方式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同样也要有至少6个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从今年开始,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很重要!,一旦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甚至随意“弃保”“断保”,后果和影响很严重!

    7.为什么要建立这个“激励约束机制”?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城乡居民医保目前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原则,是“非强制性参保”。虽然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希望广大城乡居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保缴费,这既是你的权利。也是你的义务。正是为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获得感、提高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的积极性,自2025年开始,对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采取了分别提高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性政策。但同时,由于城乡居民参保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就难以避免会出现“选择性参保”的问题,有的人在身体健康时不参保、不缴费,在生病时再来参保缴费并想要立即享受医保待遇;还有的人觉得自己年轻体壮不会生病,参保后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率不高,于是现在不参保,想着等过些年自己年老体弱了再来参保。这种“选择性参保”对其他每年正常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不仅损害了全体参保人的权益,而且对于遵循“大数法则”的医疗保险制度而言是致命的,必然导致制度的“崩盘”。因此,着眼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着眼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公平权益,此次政策调整,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分别设置了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在“两个待遇等待期”内,参保人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可以说,“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既是对群众呼声的及时回应,也是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也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参保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8.为什么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的激励政策采取的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方式,而不是像车险交强险一样采取“不出险降低保费”的方式

    新政策之所以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采取“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方式,是因为从现实来看,对于参保群众来说,一般性的普通疾病治疗经过基本医保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之后,虽然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但负担相对而言较轻,但倘若不幸身患大病、重病,治疗所需医药费用超过基本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之后,医疗负担就比较沉重了。可以说,大病是最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此次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自2025年开始,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每年都可以享受增加大病保险理赔额度的奖励;既连续参保同时又是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增加理赔额度翻倍。注意!这里所说的“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指的是参保当年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谓“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报销”,指的是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没有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在下一年度享受大病保险的激励政策。

    那么,为什么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的激励不能像车险交强险一样采取“不出险降低保费”的方式呢?大家首先应该明白,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坚持公平普惠、互助共济是基本原则,也是制度特色和基本要求。参保人不分年龄、身份和身体状况平等地分担参保缴费的义务,也平等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体现了风险共担和共建共享的社会保险理念,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患病而提高特定人群的缴费义务,也不宜因不患病而降低健康人群的缴费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这是医保作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最本质的区别和不同。当然,考虑到健康群众连续参保的合理诉求,此次政策调整通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奖励方式来激励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应该说既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群众的呼声,使其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切实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同时也兼顾了基金平衡和全体参保人的利益。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参保人使用大病保险的奖励额度后,只有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不针对连续参保激励,只要连续参保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就一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这个激励。如果中断参保,参保人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连续参保年数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零报销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第2年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

    9.为什么不允许断保后再参保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

    作为补救性措施,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但同时也规定了: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也就是说,自2025年开始,如果你连续断缴4年以上,即便新参保并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但仍然有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那么,为什么不允许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呢?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允许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直至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并在缴费后可以马上享受待遇,这样就会给一些抱着“患病后再参保”的投机想法的人增加“选择性参保”的机会,让这些人利用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优势,享受别人缴费对自己的贡献,这对绝大多数遵守规则正常连续参保人员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打个比方,买过彩票的人都知道,每一期彩票都必须在开奖前购买。如果允许在彩票开奖后继续购买本期彩票,把一个不确定性的事情变成了确定性事件,那么先买者都成了付出者,而后买者全都是受益者,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能运转下去的。所以,如果不设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或允许断保后再参保通过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就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就很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机选择在生病后再来参保,即便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多花个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但可立即享受医保报销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待遇,这不仅仅是损害全体参保人利益的不公平的问题,也必将导致整个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难以维系。

    10.出台城乡居民医保新的待遇等待期政策后,2025年以前没参保的群众是否影响?

    新的待遇等待期政策从今年缴费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起开始执行,此前没参保的群众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你2025年以前没参保,只要从今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今后每年都按要求及时参保缴费,就不会有待遇等待期,不会受到新政策影响。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你原来一直正常参保缴费,在今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却没有及时参保缴费,那么你在2025年过了集中参保缴费期再来参保缴费,将会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假如你在2025年度没有参保,成为未连续参保的“断保”人员,那么即便是你在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了,不仅要有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还要增加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也就是说将有4个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并且,今后凡是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一年就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即便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也将有6个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希望大家从今年起,务必要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否则你将面临的不仅是眼前能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对未来参保和享受待遇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1.有的青年人觉得认为自己年轻力壮身体好,没有必要参加基本医保这种想法正确吗?

    基本医保是一种社会保险,首先具有保险的属性,是用来防范疾病风险的。虽然有的青壮年自我感觉身体健康,但是疾病包括一些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谁也无法预料自己会在什么时候得上一场什么样的病或受到什么样的意外伤害,而一旦不幸身患重疾或受到严重的意外伤害,巨大的医药花费无疑是摆在患者及其家庭面前的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担疾病的风险每个群体都会面对,虽然总体上看年轻人的发病率和病情严重程度要比老年人低,但就个体而言,“天有不测风云”,谁也避免不了会遇到疾病和意外的风险。青壮年往往是一个家庭经济的顶梁柱,自己要是因病倒下或发生意外,就医救治必然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参加医疗保险,是我们每个人面对疾病和意外风险的不确定性时应当作出的一个最重要、最理性的选择。那种觉得疾病不会找上自己的侥幸心理和担心自己参保缴费了却没有生病、没有享受到医保待遇,保费岂不就白交了的想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基于这种侥幸心理和“怕吃亏”的想法进而轻易地选择“弃保”“断保”的做法,也是非常不明智的。

    另外,大家还应知道,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具有社会化的属性,是社会这个大家庭成员互助共济的一种体现。当前身体健康的参保人虽然暂时不需要医疗花费享受不到医保待遇,但你缴纳的保费可以共济给有需要的病人;而当你生病了或年老体弱有需要的时候,也会得到其他参保人的共济帮助。须知,正是每一个参保人缴纳的每一笔费用加上国家的各级财政补助,汇聚成了“城乡居民医保”这个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保障“基金池”,进而为每一个因为医疗负担沉重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参保人提供了重要保障。正所谓:今天我为人人,明天人人为我。保障整个社会的健康,人人都是贡献者,人人也都是受益人。因此,不论你现在是否年轻、身体是否健康,及时地参保缴费,都是明智而且必要的选择。

    12.除了调整“缴费标准”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之外,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还有哪些新的变化?

    城乡居民医保作为国家保障制度,是人民群众医疗健康的“保护伞”和“安全网”,而参保缴费是保证这把“伞”和这张“网”更加坚固、可靠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更好地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还有一些比较大的突破与创新,值得大家关注,那就是:“放”“扩”“便”相结合。

    所谓“放”,即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近几年来,随着人口跨区域流动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群众希望在常住地参保。但在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户籍限制还是挺严格的。当然,这一问题就鞍山而言影响不大,因为我市早已打破参保户籍限制了,凡是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无论你是否有鞍山的户籍,都可以随单位参加我市的职工医保;外地来鞍长期居住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持《鞍山市居住证》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驻鞍高校的大学生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园幼儿,都可以在其就读(入园)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另外,父母双方有一人具有鞍山户籍或持有在鞍居住证、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婴儿,也可以在出生后第一时间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应该说,在打破参保户籍限制这方面,我市已经先行一步了。当然,就全国而言,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还是很有意义的,尤其对于拥有本地户籍但到外市地打工或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来说,能否打破户籍限制参加当地的医保,还是很重要的。

    所谓“扩”,即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共济范围。大家都知道,去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全面铺开的时候,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各个地区已经开始施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即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共济给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规使用。此次政策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共济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父母、配偶和子女扩展到近亲属。按照《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具体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来说,就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给本人的近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不仅如此,如果这些近亲属是参保人,还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其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目前,我市已正式开通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域家庭成员共济功能,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持有人)可通过支付宝APP搜索并进入“辽宁医保小程序”,点击“省内账户共济”模块,即可按指引绑定省内其他市(医保统筹区)的近亲属;建立绑定关系后,使用人(经授权的近亲属)即可按规定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余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按规定让经授权绑定的近亲属使用,但是你的近亲属到医院就医看病时,还是要依据他们所参加的医保制度类别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简单地说,就是“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共济,但医保卡不能全家使用。”举个例子,比如你的爷爷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虽然通过家庭成员共济可以用你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支付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和在医院看病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是他不能冒用你的职工医保身份,只能以城乡居民医保身份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所谓“便”,即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在基层的医保定点机构享受到医保待遇。其中的重点是:我市将积极推进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点并实现医保直接结算;同时,积极推动集采药品在基层落地,让参保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带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13.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原则上长期居住和生活在某一医保统筹区(一般为某地级市)、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都可以参加该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具体来说,就鞍山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2)外地来鞍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

    (3)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以下统称“中小学生”)在就读(入园)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驻鞍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在鞍参保不受户籍限制。(统称“大中专学生”)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比如:父母双方有一人具有鞍山户籍或持有在鞍居住证的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婴儿等。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无论你是具有鞍山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还是外地来鞍打工持有《鞍山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话,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已经参加了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不得同时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因为按照国家、省和各地的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不得(事实上也没必要)重复参保,当然也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14.有人担心:我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缴费压力还是挺大的。交不起保费怎么办?

    毋庸讳言,我们国家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还有一些低收入的困难人群。假定一个农村的五口之家,如果收入不高,一下子要拿出2000多元缴纳医保,确实比较困难。那么,面临这种情况怎么办?

    “不要担心”!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结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对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和原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在内的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专门实施了“分类资助参保”的帮扶政策。此次国办发【2024】3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等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提出要求:“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就鞍山而言,我们将继续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①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②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40%(2025年资助参保后这部分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72元、未成年人116元)。

    ③对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原农村建档立卡人员),过渡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因此,如果你家庭生活困难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或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请不要担心,政府有“分类资助参保”的帮扶政策,绝不会将你遗漏在医疗保障网之外。

    15.如何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考虑到今年新政策变化因素,我市将今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直接延长为:从国庆长假之后的10月8日开始,至明年的2月28日结束。总时长大概有将近五个月的时间。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接续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已参加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通过税务缴费渠道自助自愿缴费,毋须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市本级学生参保需要所在学校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后缴费。

    二是新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居民医保中断超过一年以上,或者从其他类型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或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者新生儿),在本市区域内不受其户籍限制,既可在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经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社区(村)、银行等代办窗口进行线下参保登记,也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公共服务平台(辽宁鞍山)个人网厅、鞍山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线上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成功后,即可通过税务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本市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指导缴费等事宜。因各学校开展工作的进度不同,具体参保缴费时间由各学校根据全市统一计划进行安排部署。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除外,应参照普通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和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等人员,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办理保费结算等事宜。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医保缴费也正在实施“统模式”改革,大力推广“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缴费。接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和完成新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除了可到税务委托代征的各银行窗口柜台缴费之外,可通过以下方式在家中通过手机完成自主缴费:

    一是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2)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社保缴费

    (3)辽宁移动办税APP——个人办税-社保

    二是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社保缴费

    三是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开通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

    具体的操作办法,以我市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发放的参保缴费通告及相关政策宣传单内容为准。

    16.参保人在缴费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人在缴费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参保登记所需材料:1.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尚未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新生婴儿可使用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2.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3.在鞍港澳台人士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鞍外籍人士需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

    (二)缴费人提供的(或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缴费人在医保部门预留的信息一致,方可查到应缴费信息。若缴费人在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有效参保缴费信息,或提示该缴费年度不存在有效险种,可能为未参保人员或者参保登记信息失效,应联系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到税务部门后再缴费。

    (三)已缴费信息查询和缴费证明开具。自202211日起的已缴费信息及缴费证明,可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辽宁移动办税APP及办税服务厅查询取得。缴费证明一般缴费成功3个工作日取得)

    17.关于大学生参保,有什么相应的政策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大学生的参保水平,不仅有助于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的健康水平,而且对增强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带动全民参保的积极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大学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多。为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各地普遍规定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缴费标准分档设置的,一般按未成年人标准执行,缴费方式可由所在高校代收代缴或由学生个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自行办理。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参保水平,去年5月国家医保局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提出坚持自愿缴费和有效扩面,鼓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参加高校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今年国办发【2024】38号文件中再次强调了“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根据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今年我省、我市医保部门对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在完善筹资政策方面。按照新政策规定,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参保缴费,大学生可按学制以入学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个人缴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这一方面减轻了大学生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大学生年年办理缴费手续的麻烦。加上此前我市已开始实行的“大学生毕业后医保待遇可延至年底”“大学生异地就医备案免申即享”“大学生异地就医享受与本地同等待遇”等优惠政策,希望能有更多的大学生能积极踊跃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我们也将全心全意为参保的大学生们做好“暖心”“贴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18.新出生的婴儿也能参保吗?如何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

    随着我们国家不断优化生育政策特别是鼓励“三孩”政策的放宽,“新生儿”参保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孩子父母的热切关注。诚然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孩子从一出生开始就是健健康康的,但如何才能给孩子的健康一个根本性保障呢?给孩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疑是最明智、最正确、最重要的一个选择。

    这里所说的“新生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生婴儿出生之后三个月内都可以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末止。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刚出生时未来得及立即参保,其父母可在孩子出生后的三个月之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那么,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呢?新生儿家长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属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家长可以选择“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渠道或到经税务部门授权的银行柜面办理实时缴费。

    为更好地方便“新生儿”参保,市医保部门抓住全市大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有利契机,联合卫健、公安、人社及营商等部门,通过平台建设、信息共享、流程再造等多措并举,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参保登记”“社保卡(医保卡)申领”等原来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集成为“一件事”的系统工程,选择承担我市城区一半以上新生儿出生量的市妇儿医院作为综合窗口试点,新生儿父母只需要在该医院专设窗口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和结婚证原件等材料,即可在窗口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网上申办,并即可等待社保卡(医保卡)制卡和申报材料领取,一次性完成新生儿参保登记,然后通过税务部门开通的“掌上办”缴费渠道自助办理缴费事宜,不需要再分别带着各种材料到不同的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大大缩减了申办人的办理流程和时间。

    如果“新生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一段时间忘了给孩子参保怎么办?别着急!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规定,孩子出生之后没有立即参保,在超过三个月后也是可以补办参保缴费登记手续的,但要设立三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孩子在三个月的等待期过后至当年末止,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其中涉及跨年度享受待遇的,须按两个年度缴费。所以,我们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还是应当尽早(出生之后三个月内)给孩子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缴费,否则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医保待遇享受。

    19.因意外伤害到医院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民事纠纷中第三方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在实际生活中,意外伤害的具体原因和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比如通常情况下的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像这种情况是有着明确的第三方责任的,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也有的是由于个人原因(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比如说老人自己走路或在家干活不小心滑倒受伤,学生在学校课外活动意外受伤等,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是否应当给予支付呢?

    从医保工作实践来看,由于意外伤害的具体原因和情形比较复杂,作为基层医保部门很难作出准确的识别,因此大多数地区的医保政策对这种情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采取了“一事一议”或“特事特办”的灵活处理方式,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和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业务,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基本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鞍山实际,我市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事宜进行了政策规范,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第三方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二)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第三方无责任或有部分责任,超出第三方责任部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进一步明确:对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对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分第三方无责任的、第三方有部分责任的和第三方负有全部责任的三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医保赔付原则和具体的经办流程。

    20.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是怎么回事儿?什么情况下能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国家医保待遇清单中明确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具体来讲,就是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慢病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之后,其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继续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给予“二次”赔付。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每年根据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按照一定的筹资标准划拨至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并且目前已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一起实行了“一站式”直接结算,对于患者来说往往是“无感”的,因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又被形象地称为是参保城乡居民的“隐形待遇”。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保障政策,由各地区(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基金收支情况、待遇政策情况等)制定并适时调整实施。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每年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直接划拨至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政策规定予以理赔,目前已实现了“一站式”直接结算。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门诊特慢病治疗)或者经批准转至其他外省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其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剩余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1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给予报销。具体的报销政策是:在起付标准以上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支付;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

    此外,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对全市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和农村重点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人员中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了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起付标准降至普通人员的50%,即11000×50%=55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再分段,一律按70%的最高比例予以支付(2023年1月起,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对身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的0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实施了特殊倾斜政策,起付标准降为普通人员的50%,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一律按照70%的最高比例予以支付。另外,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我市对儿童苯丙酮尿症特殊用药等不在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也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特殊保障。

     

    为更好地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业务经办服务,我市市、县(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专门开通了政策业务咨询电话,有关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等事宜由各级医保部门负责解读;有关缴费渠道、方式等事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解读。大家还可以关注鞍山税务、鞍山医保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及时获取相关资讯。

    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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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税务局 6685027 海城市 3162309

    经开区税务局 6686031 台安县 4934113

    风景区税务局 6687301 岫岩县 7800982

    海城市税务局 3153115

    台安县税务局 4805033

    岫岩县税务局 786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