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4〕执法一科003—1号-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4〕执法一科003—1号-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应急罚〔2024〕执法一科003—1号
    时间:2025-01-17 16:16来源:台安县应急管理局作者:点击:

    被处罚人: 方彦力  性别:  女   年龄:  33  身份证号: 210321********262X

    家庭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南台村四组  邮政编码:   114100 联系电话: 13898029932 所在单位:鞍山满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新台镇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去你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筒仓)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台)应急责改[2024]093)号;证据二:方彦力、王立柱2人询问笔录;证明鞍山满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筒仓)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6房间,孙红秋主任,电话0412-4890415)办理缴罚款手续,来时请携带缴款单位(个人)账号:2、缴款单位(个人)开户行:3、手机号码: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台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海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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