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台安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5年—2027年)》。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和我县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进行规划,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便于安全管理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总量控制在55家以内(其中城区4家,各镇51家)。
二、布点规划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申请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 、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 、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 、天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表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 目 | 烟花爆竹总药量 | |||
≤80kg | >80kg 且 ≤100kg | >100kg 且 ≤200kg | >200kg 且 ≤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 220kV以上的架空 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 馆,展览馆,档 案 馆 , 图 书 馆,危 险 品 生 产 、储 存 及 加 油 站 、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零售点 | 50m | |||
注 : 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 、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 80m 。 |
(三)面积和存放限量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表 2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 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箱 |
10 | 50 | 50 |
>10且 ≤15 | 70 | 70 |
>15且 ≤25 | 100 | 100 |
>25且 ≤35 | 140 | 140 |
>35且 ≤50 | 190 | 190 |
>50且 ≤70 | 250 | 250 |
>70且 ≤200 | 300 | 300 |
(四)消防和电气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应配备4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 具;使用面积大于100㎡ 时,应至少配备4 具且分为2 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用电设备 、照明灯具 、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 DIP22、IP54。
8、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 、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经营行为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仅允许零售符合GB 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分级为C级、D级),不得销售超标 、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警示标识, 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六)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 、安全检查 、隐患整改 、事故报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证明材料;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原件)1份;
(六)烟花爆竹零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证书。
四、不予许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
(二)资料不齐全且经通知后拒不补齐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销售专业燃放类等超范围经营的、拒不接受监察指令、2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形;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发证条件的。
台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