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台安县人民政府
    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3-19 15:30来源:台安县应急管理局作者:点击:

    2024年7月24日13时许,在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台黑线第2 标段(k66+200处)路基土方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为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台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交通局、国网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共同组成,下设管理组、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谈话询问、提取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项目分包单位: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CFGJ0P6H,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9-38号(2门),成立日期:2023年4月1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具有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21250136,有效期至2028年5月1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0QEB015J,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成立日期:2016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公路、铁路、市政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建设施工、维修、养护;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建设信息化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经营;砂石开采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承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071W,注册资本:100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电气安装服务;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煤炭开采;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量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水泥制品制造;选矿;砼结构构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砼结构构件销售;进出口代理;通用设备修理;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金属矿石销售;煤炭洗选;矿物洗选加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监理单位:辽宁第一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常福,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017964192,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72号写字楼沈阳中海广场16层12单元,成立日期:1999年3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工程相关概况

    2023年9月11日,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鞍黑项目指挥部,于2024年4月9日进行了人员调整,任命凌子枫为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分管安全质量部。任命金海原为该项目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安全质量部安全生产工作。

    2023年11月28日,辽宁第一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价格为:34,113,839元。任命亢晓波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有201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JGJ1439239),邢超为安全监理工程师(持有2007年2月26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JGJ0613910)。

    2023年12月11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台黑线第2标段,中标金额为502,703,637元。2023年12月25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任命胡中锋为该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常亮亮为该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

    2024年6月份,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台黑线第2合同段路基土方工程分包给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有《施工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要求,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施工便道及路基土方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3331560.73元。2024年6月10日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全帅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该安全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二、事故发生地点及其涉事车辆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台黑线第2标段K66+200处,位于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下方。

    涉事车辆为车牌号辽CG0222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马露,雇佣司机吴中洋(死者),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4日13时30分许,司机吴中洋驾驶车牌号辽CG0222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自行装载石渣送往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台黑线第2合同段路基土方工程现场。到达现场后,吴中洋在位于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南侧18米处卸完石渣后未将货箱放平到位;未观察驾驶车辆与高压线距离行驶,导致货箱触碰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车辆右后侧轮胎着火,司机吴中洋因触电当场死亡。

    经测量,事发当日事故车辆货箱举升高度为7.9米,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距地高度为7.7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凤军拨打了120、119、110电话,并向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报告。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吴中洋当场死亡。119救援人员到场后进行了灭火救援。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了现场警戒。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吴中洋,男,47岁,身份证号:210321197709151017,系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人。为车牌号辽CG0222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马露雇佣驾驶员。

    经双方协商,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与死者家属代表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共补偿人民币120万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司机吴中洋在驾驶车辆卸石渣后未及时将车辆货箱放平到位后行驶,未观察车辆与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距离,导致车辆货箱触碰位于卸料点南侧18米处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车辆右后侧轮胎着火,导致司机吴中洋触电死亡,经事故技术组出具《“07·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司机吴中洋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经调查组认定,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

    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台黑线第2合同

    段路基土方工程施工方,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中洋,男,辽CG0222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未将车辆货箱放平到位后行驶,未观察车辆与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距离,车辆货箱触碰桑蒋线10千伏高压线,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赵勇,男,群众,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台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未对从业人员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台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各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024年5月份,从台黑线施工作业开始后,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黑项目指挥部按照规定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各项目经理部下发了《综合检查通报》,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查,本起事故中鞍黑项目指挥部已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024年5月份,从台黑线施工作业开始后,辽宁第一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

    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各监理人员、项目部下发了《综合检查通报》。

    经查,本起事故中辽宁第一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三)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024年5月份,从台黑线施工作业开始后,中铁四局集

    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部署各部室、各工区下发了《综合检查通报》。

    经查,本起事故中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起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起事故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二)鞍黑项目指挥部。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在建工程日常监管,进一步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严格检查,加强检查的深度和力度,严厉查处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进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辽宁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24”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20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县交通局:

    国网台安县供电公司:

    邀请单位:

    县纪委监委:

    县人民检察院: